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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强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3〕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阳市强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M1TP59L          

地址:衡南县三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有能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阳市强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装有粉末状等固体废物吨袋和废弃吨袋露天堆存,且在装卸中地面撒漏有黑色制模废砂,未采取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3月9日);

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3年3月9日);

3.《调查询问笔录》二份(2023年3月16日和3月29日);

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清责改字〔2023〕7号);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3年4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3〕1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裁量情况:裁量起点(Y):10%;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4、违法行为发生次数:2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5、对周边居民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1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为5%。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10%+5%×(1-10%)]×20万元=2.9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