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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三塘镇金山页岩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3〕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南县三塘镇金山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593297611W
地址:衡南县三塘镇四塘村四塘组
法定代表人:林明锋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三塘镇金山页岩砖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环评要求对烟气进行双碱法脱硫仅使用片碱进行脱硫;2、未按照《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462-2009)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投药;3、脱硫喷淋后收集池PH监测数据值监测结果为4.6,未按《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462-2009)技术规范要求将脱硫循环液的PH值控制在5.0-8.0,上述行为符合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3月16日);
2.现场执法照片(2023年3月16日);
3.《调查询问笔录》三份(2023年3月16日和3月21日);
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清责改字〔2023〕10号);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管理人员黄童钟、黄秋建、黄晓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投药专员向绪炎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462-2009)
7.衡南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3〕JD第002号)
8.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环评批复等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3年4月19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3〕1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裁量情况:裁量起点(Y):10%;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百分值取0%;2、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取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天,裁量百分值取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取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取0%;
罚款金额=(裁量起点+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0%+0%+0%+0%+0%+0%)×100万=1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同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00 63795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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