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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7853513794
法定代表人:刘润伟
地址:衡南县洪山镇古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有自产的沾染性废物(HW49)120千克、自产的废活性炭(HW49)2880千克,自产的废活性炭(HW49)区域未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佐证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者的身份情况等;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11月8日)2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11月8日)2页证明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有自产的沾染性废物(HW49)120千克、自产的废活性炭(HW49)2880千克,自产的废活性炭(HW49)区域未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9日)3页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具体调查情况。
2023年12月18日,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清责改字〔2023〕6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2024年1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听证权利。
以上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4〕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标准及环境违法事实,裁量计算如下:
裁裁量起点:10%
①违法行为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取0%;
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取0%;
③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
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取0%;
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取0%;
罚款金额=[裁量起点+(①+②+③+④+⑤)*(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数额=[10%+(0%+0%+0%+0%+0%)*(1-10%)]*100万=10万(元)
经会议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街道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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