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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好多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4]14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阳好多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战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R3GDL3A
地址/住址:衡南县向阳街道灵觉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对衡阳好多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二区猪圈排污管堵塞,导致污水溢流至排水沟,因未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导致约70方养殖污水排放下游沟渠。事故后发生后,公司一直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2月21日);
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2月22日);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22日、3月11日);
4.工商营业执照、委托书、情况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依法作出衡环法清罚告字{2024}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及环境违法事实,计算如下: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0%=(20000/100000)×100%=0.2;
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取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取11%;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评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023年9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转交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办的第七批X2HY202309120010群众举报信访件,该公司未按照《环评报告书》的要求建设沼气净化火炬塔,及配套的净化、脱硫处理设施;干粪棚三面围档未建设到位,我局依法查处,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衡环法清罚决字{2023}41号),裁量百分值取5%;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取5%。
罚款金额=[Y+(1+2+3+4+5)×(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0.2+(0%+11%+0%+5%+5%)×(1-0.2)]×100000=368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元整(36800)。
三、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厅局
2024年 5 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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