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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奕金砂砾有限公司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阳市奕金沙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098517621X

法定代表人:李晟康

地址衡南县三塘镇龙唤村诗家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5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衡阳市奕金沙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生产,厂区内露天堆放有50吨左右的产品厂区西面建有一个约800平方的原料厂棚,厂棚外露天堆放有原料石块约40吨,车辆运输装卸可见扬尘排放,未按要求处理生产环节中产生的粉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11月10日);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11月10日);

   4、《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3日);

5、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3年11月11日,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清责改字〔2023〕5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2024年1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4〕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标准及环境违法事实,裁量计算如下:

裁量起点:10%

①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取0%;

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裁量百分值取0%;

③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

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取0%;

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核实,裁量百分值取5%;

罚款金额=[裁量起点+(百分值总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0.1+0.05×0.9]×20万=29000(元)

  经会议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街道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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