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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先四通水泥制品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4〕号
衡南县四通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57658386XM
投资人:钟碧锋
地址: 衡南县车江街道富升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上级交办,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对衡南县四通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 "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5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帮扶专项检查对衡南县四通水泥制品厂进行检查时,你厂离心机左侧堆放的原材料,露天堆放,无任何防尘、抑尘措施。2024年3月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衡南县四通水泥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时,你厂离心机左侧堆放原材料仍然未完全进行覆盖,未采取任何防尘、抑尘措施,厂区道路可见浮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你厂2024年3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你厂2024年3月8日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厂应采取相应的防尘、抑尘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有原材料露天堆放,且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4〕20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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