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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沃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衡阳市生态环境厅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4 〕 18号
衡南县沃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CPYHGY34
法定代表人:陈清
地址:衡南县宝盖镇新桑田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沃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你合作社在衡南县宝盖镇新桑田村社租赁35亩荒地进行牛蛙养殖项目,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合作社2024年3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3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合作社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擅自建设,并投入养殖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5月20日你合作社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名价认定【2024】28号),证明你合作社总投资金额为肆拾万壹仟伍佰元整(401500.00元)。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2024 〕21 号)告知你合作有社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贰佰肆拾贰元(11242)。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 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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