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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赫成塑业有限公司

衡环法清罚字〔2024〕15号



行政处罚决定


衡阳赫成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L483Q99

法定代表人:李赫丽

地址:衡南县三塘镇三塘村王家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衡阳赫成塑业有限公司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沉渣堆棚贮存沉渣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沉渣积水渗漏到棚外,渗漏水呈黑色。且废水沉淀池旁露天堆放有部分沉淀池清理出来的沉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1月15日);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月15日、11月6日);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20日);

5.营业执照、环评批复、环评报告书等相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4329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但提出陈述申辩,申辩意见:接受批评指正,并愿意立即改正,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我局集体讨论:立即改正是你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不是免于处罚的理由,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情节,我局不予采纳。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计算如下:

裁量起点Y:= (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1/3)×100%=1/3

①违法行为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取0%;

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取0%;

③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

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取0%;

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1次,裁量百分值取5%;

罚款金额=处置费用×[裁量起点+(①+②+③+④+⑤)×(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数额=100000×[1/3+(0%+5%+0%+0%+0%)×(1-1/3)]×3=11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街道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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