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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友方农机农技合作社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3〕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南县友方农机农技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4226803055870
法人代表:宋庆华
地址:衡南县岐山镇夏堰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友方农机农技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生猪养殖项目5个污水储存池均未做防渗漏处理,外排废水水体呈淡黑色并带有少许刺鼻气味,排入污水储存池下方沟渠。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法人代表宋庆华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反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6日);
3、现场执法照片(2023年5月26日);
4、合作社经理宋庆华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9日)等相关佐证材料。
2023年7月14日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3〕2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及环境违法事实,计算如下:
裁量起点(Y):6%
①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道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0%;
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取22%;
③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环境红线区域外(衡南县岐山镇夏堰塘组),裁量百分值取0%;
④违法行为发生次数:(2年内,无),裁量百分值取0%;
⑤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1次,裁量百分值取5%;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6%+(27%)×(1-6%)]×50000=15690元。
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玖拾圆整(15690元)。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合作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合作社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街道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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