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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顺劳务有限公司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3〕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金顺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0315014X
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B-14栋第2-3缝101房
法定代表人:杨频
经营地址:衡南县谭子山镇长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金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碎石加工点场地露天贮存砂石、石灰约1000吨,未采取相应的防扬尘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法定代表人杨频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杨频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周艳华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反面);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1日);
4、现场执法照片(2023年6月21日);
5、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周艳华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7日)等相关佐证材料。
2023年7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3〕3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及环境违法事实,计算如下:
裁量起点(Y):10%;
①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道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0%;
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取11%;
③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环境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
④违法行为发生次数:(2年内,无),裁量百分值取0%;
⑤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取5%;
罚款金额=[Y+(①+②+③+④+⑤)×(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0%+5%)×(1-10%)]×10万=24400元
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圆整(24400元)。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街道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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