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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华隆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3〕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南县华隆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LIU3N86
地址:衡南县泉湖镇凤山村葫芦井组
法定代表人:胡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华隆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南面空地有部分压滤后的粪渣未及时贮存入堆存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9月22日);
2.现场照片(2023年9月22日);
3.《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营业执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等相关材料。
2023年10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3〕4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计算如下:
裁量起点:6%
①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道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0%;
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取11%;
③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环境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
④违法行为发生次数:(2年内,无),裁量百分值取0%;
⑤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0次,裁量百分值取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6%+(0%+11%+0%+0%+0%)×(1-6%)]×100000=1367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13670元)。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街道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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