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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湘达建材有限公司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3〕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南县湘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T904056
地址:衡南县花桥镇龙海村
法定代表人:肖小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湘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北面场地上,露天贮存大量物料细砂,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6日)
2、现场执法照片(2023年7月26日)
3、《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31日)
4、法定代表人代表肖小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公司营业执照
5、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清环审字【2022】11号)关于《衡南县湘达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烘干砂、1.8万吨瓷砖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30422MA4T904056001U)、2023年6月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编制了[年产3万吨烘干砂、1.8万吨瓷砖胶建设项目](第一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备案稿)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2023年8月8日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清责改字〔2023〕4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2023年9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3〕4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计算如下:
裁量起点:10%
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道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取0%;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环境红线区域外(衡南县花桥镇黄竹町村),裁量百分值取0%;
4、违法行为发生次数:(2年内,无),裁量百分值取0%;
5、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取0%;
6、裁量之和:裁量百分值取0%;
7、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100000元=1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街道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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