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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云集镇鸿发屠宰场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4〕27号



衡南县云集镇鸿发屠宰场(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5786203105

执行事务合伙人修娥      

地址衡南县云集街道云集工业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衡南县云集镇鸿发屠宰场(以下简称"你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每天生猪屠宰产生的腺体及不合格内脏等固体废物的数量、去向、贮存未建立台账,未能提供合法处理的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各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5日;提供单位:衡南县云集镇鸿发屠宰场;证明内容:你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作出时间:2024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作出时间:2024年6月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作出时间:2024年6月5日;作出单位: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2024年6月5日对你场现场检查,你场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事实。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4〕27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八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3:通用裁量表",计算处罚人民币50000元整,鉴于你场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已与衡南县禾合无害化动物处理中心签订处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文件精神,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千元整(25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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