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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新好农牧有限公司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4〕26号



衡阳新好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R4M3F29      

地址:衡南县宝盖镇车陂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阳新好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1日我局委托湖南中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你公司厂界外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检测。2024年5月24日我局收到湖南中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 HNZYC(2024·05)193),该报告显示你公司厂界西外10米的监测点位检测的控制项目氨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无组织排放厂界标准值(二级新建)要求,检测氨最大值为3.73mg/m3,超过排放标准(1.5mg/m3)1.4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有排放无组织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湖南中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NZYC(2024·05)193),证明你公司无组织排放项目氨超过排放标准的事实。

4.你公司编制的《衡阳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20万头商品猪现代化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无组织排放厂界标准值二级新建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4〕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保护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2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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