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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机构设置


一、局机关内设8个股室 和 机关党(纪)委

1、办公室。对口落实市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科技与财务科、市环境信息中心相关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的综合回复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综治维稳、公务接待工作。负责起草、审核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承担全县(市)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牵头分局信访和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清洁生产相关管理工作。

2、综合股。对口落实市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办公室、综合协调科、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科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分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调度与督促生态环境督察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综合协调。拟订生态环境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县(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水生态环境股。对口落实市局水生态环境科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全县(市)水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负责全县(市)水污染防治项目督查落实,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负责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4、大气环境股。对口落实市局大气环境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督查落实。负责全县(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尾气上路检测执法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工作。负责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5、土壤生态环境股。对口落实市局土壤生态环境科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督查落实。指导、监督工业污染土壤修复工作。指导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土壤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6、自然生态和监测股。对口落实市局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环境监测科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负责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全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的相关工作,协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7、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对口落实市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排污权交易所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市)生态环境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协调。负责权限内的生态环境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辐射安全许可除外);承担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环境信用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实施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8、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股。对口落实市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核与辐射管理科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污染防治项目的督查落实。负责组织实施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协调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全县(市)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资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重金属污染总量控制工作。

机关党(纪)委。对口落实县(市)直工委和市局机关党(纪)委相关工作。负责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民主评议;负责党员的发展、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工作,负责对分局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配合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培养、推荐和考察,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出国(境)政审、年终考评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二、内设二级机构(3个副科级事业单位)

1、执法大队(副科级单位),下设执法大办公室、执法大队在线监控室、执法大队执法监督室、执法大队专项行动室、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五中队、六中队、七中队、八中队。

2、监测站(副科级单位),下设监测站综合办公室、监测站质控室、监测站业务室、监测站分析室、监测站自动监测室。

3、衡南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副科级单位)、下设综合室。

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所属副科级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要求拟订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及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三)负责组织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专项行动,负责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汇总和报送整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现场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负责在线监控超标、异常数据的反馈,污染源在线备案与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协助上级部门处理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信访举报案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协调、督查辖区生态环境信访工作;负责受理辖区内的生态环境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六)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预案措施的落实,并组织应急演练。

(七)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和司法刑事工作衔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配合分局相关股室开展辖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九)完成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及辖区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衡南生态环境监测站

衡南生态环境监测站为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测技术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常规监测任务,拟订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辖区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等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定期报告、发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并对数据进行分析。

(三)负责编制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各类报告、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等技术资料,负责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和环境污染纠纷信访监测,参与辖区污染事故调查。

(四)执行上级监测任务,负责开展辖区污染源执法监测,建立健全辖区污染源监测档案,为污染源管理和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提供监测依据。

(五)协助辖区开展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和业务技术培训。

(六)负责辖区内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维护和运行保障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衡南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衡南生态环境事务中心为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辖区分局生态环境事务性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服务保障工作。

(二)负责生态环境相关行业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固体废物污染、辐射污染防治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网络信息系统和数字环保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污染源监控平台管理和环境质量与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传输、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六)负责主要污染排污权储备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七)完成分局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