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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政策解读
2022年8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关于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畜牧业转型升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取得了较好成效。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83%、规模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99.6%,其中大型规模场配套率100%。但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频发高发,舆情信访问题不断,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与老百姓的期盼有一定差距;《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7年7月)、《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2019年1月)、《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相继发布,对长江保护提出更高要求,而2017年我省发布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未将畜禽养殖户纳入。
2、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时,一方面完善规模划分。增加了畜禽养殖户的表述,并根据生态环境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农业行业统计标准,对畜禽养殖户规模划分进行了明确;另一方面明晰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对养殖户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提出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3、畜禽养殖户的划分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答:对于养殖户养殖规模的认定,采纳国家最新发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中养殖户的划分标准,经与各相关部门沟通,举行听证会,并征求各地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给出了主要畜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即出栏生猪50(含)—500头为畜禽养殖户,500(含)—5000头为小型畜禽养殖场,超过5000头的为大型畜禽养殖场,其他主要畜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生猪当量折算(具体见《规定》第三条)。
4、政府、各相关部门、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答:《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第五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指导与服务,指导畜禽标准化养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及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监管。
5、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的措施有哪些?本次修订新增了哪些内容?
答:《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预防主要对畜禽养殖项目源头控制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控制进行了规定,包括规划的编制、禁养区划定及管控、养殖场(户)环保台账、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要求等。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畜禽养殖户台账管理(第十条)、排污登记(第十二条)等内容,修订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条款(第十四条)的内容。
6、要求养殖户也建立环保台账的目的是什么?
答:畜禽养殖的主要污染物来自于养殖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水和粪污。根据多年实施的经验来看,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环保台账后,既让监管部门更精准地了解养殖废弃物的产生和去向、摸清底数、精准施策,企业亦能自证守法。养殖户如实记录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有利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精准施策。
7、问:畜牧业发展规划需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吗?
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 、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此,畜牧业发展规划属于专项规划,应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8、养殖场、养殖户是申领排污许可证还是进行排污登记?
答:规模以上养殖场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养殖户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只需进行排污登记。
9、怎样查询本地区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位置?按照什么标准来建设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厂内收集暂存设施?
答:联系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了解本地区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位置。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厂内收集暂存设施应符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10、将畜禽养殖粪污用作肥料的,有什么环保上的要求?
答: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将畜禽养殖粪污用作肥料的,要有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储存设施,还需要配套足够的消纳土地,如果不能完全消纳而需要外排环境的,还要做到达标排放。具体要求可以参阅《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等文件。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信访投诉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信访投诉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12、如何保障本《规定》的执行?
答:本规定第四章对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做出了说明,包括监管执法、宣传教育、信访与投诉处理、监督管理信息的汇总和发布、奖励、处罚等,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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