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
- 索引号:430S00/2023-05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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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3-05-1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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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政策解读:《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
2016年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实现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为确保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达标排放,国家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分类管理。
随着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审核与核发工作的实施,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工作方案》《湖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2021年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申请变更、延续等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规范我省排污许可核发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证后管理要求,解决排污许可证质量不高等问题,发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心制度效能,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需要编制《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
一、《规程(试行)》目的
2020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为此,我省需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排污许可申请与审核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等规范性文件,以提高排污许可质量,规范核发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行为,进一步细化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延续和重新申请项目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使排污许可符合国家环境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符合排污单位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变更要求,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排污许可制度的严肃性。因此,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编制《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
二、《规程(试行)》主要内容
《规程(试行)》包括总则,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申请、核发与登记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五部分三十七条。明确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目的、依据、范围、申请情形、许可内容、监督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了《规程(试行)》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分级管理、综合许可、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内容,明确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依照地方性法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各自负责的排污许可管理内容。
二是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基本信息、许可事项、污染物许可排放、排污登记表等相关内容,明确了排污许可证正本或副本中分别需要载明和许可的事项。
三是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延续等情形,细化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计算,确定了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材料、受理条件、审查、联合审查、发证条件和技术评估等内容,并规范了排污许可证注销、撤销情形及流程。
四是明确了排污许可的监管机制、质量检查、执行报告检查、监测检查、执法检查、社会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规范了排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排污单位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生态环境意识,健全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督管理体制,持续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
(一)总则。明确了《规程(试行)》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分级管理、综合许可、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内容,明确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依照地方性法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各自负责的排污许可管理内容。
(二)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基本信息、许可事项、污染物许可排放、排污登记表等相关内容,明确了排污许可证正本或副本中分别需要载明和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核发与登记。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延续等情形,细化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计算,确定了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材料、受理条件、审查、联合审查、发证条件和技术评估等内容,并规范了排污许可证注销、撤销情形及流程。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排污许可的监管机制、质量检查、执行报告检查、监测检查、执法检查、社会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规范了排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排污单位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生态环境意识,健全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督管理体制,持续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
(五)附则。明确了实施日期和保密规定。
三、《规程(试行)》保障措施
本规程由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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