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为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全面梳理免罚轻罚事项,明确免罚轻罚规定具体适用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等内容,形成本部门、本领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供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案件中予以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清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免罚清单》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同时,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全面梳理免罚轻罚事项,明确免罚轻罚规定具体适用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等内容,形成本部门、本领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供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案件中予以适用。
二是生态环境执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清单》从实际情况和企业生存需要出发,对于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进行“宽容”执法,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实现了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包容审慎监管,降低企业的生存成本,为企业发展提供包容的良好环境。同时也将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职,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给执法人员增加了“免罚”的法治底气。
三是多措并举助力稳定经济大盘。以生态环境高水平执法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精神在生态环境系统落地生根。在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基础上,坚持柔性执法,实行轻微免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力经济行稳致远,积极主动服务“六稳”“六保”。
二、《免罚清单》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设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污染防治、应急管理、固废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等6个方面,共14条。具体为:
(一)建设项目管理方面(4条)
1.当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类环境违法行为满足(1)初次违法;(2)经责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三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2.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批先建类环境违法行为满足(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三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3.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及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违法行为满足(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三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4.当未验先投类环境违法行为满足(1)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2)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四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二)污染防治方面(2条)
1.当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及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满足(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三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进行的行为满足(1)初次违法;(2)当场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4)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四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三)应急管理方面(3条)
1.当未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行为满足(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三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2.当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为满足(1)初次违法;(2)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四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3.当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行为满足(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三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四)固废污染防治方面(1条)
当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满足(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三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五)信息公开管理方面(2条)
1.当企业未按照规定方式、规定时限、规定内容公开环境信息或者未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满足(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三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2.当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满足(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三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2条)
1.当未按照规定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为满足(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三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2.当未按照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为满足(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三个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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