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衡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 > 衡南政务 > 政策文件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 知

HNDR-2023-01004





清政办发〔2023〕17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衡南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衡南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衡南县行政区域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各职能部门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责任。

(二)属地负责原则。各乡镇(街道)履行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三)权责一致原则。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坚持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单位管理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衡南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市场监管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第六条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同时负责指导办理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教育局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全县中小学校摸排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情况,及时掌握参加校外托管学生的基本信息,并建立相关台账;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学科培训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

(三)县民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

(四)县卫健局主要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并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六)县公安局主要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依法核查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协助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七)县交警大队主要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

(八)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依法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结构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

(九)县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燃气设施使用安全进行监督。

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等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建立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督促指导村(社区)将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结合县教育局摸底的信息台账及校外托管机构主动备案的信息,对辖区内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并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第八条  对于社会投诉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校外托管机构,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联合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开展整治行动,依法予以查处或责令关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到县民政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民政局应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在衡南县党政门户网或部门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报送给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教育局。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其办理登记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登记完成后,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有符合住建、消防、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且相关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无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取得具备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核发的健康证;

(四)取得由住建部门核发的消防行政许可以及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非自行配餐的除外);

(五)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需变更登记内容的,应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服务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及时告知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破产、清算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公告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场所标准和消防要求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危房、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方或属地乡镇(街道)应及时依程序申请各类鉴定。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除此之外还要明确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校外托管机构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且托管学生人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不得设置通铺,确保一人一床、男女不混居;

(二)场地内设置紫外线消毒灯等消毒设备,学生休息场所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

(三)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重点区域设置安全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四)安装有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

(五)防护栏杆必须符合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要求,高度不低于1.2米;如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消防设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

(二)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疏散门不设置门槛,净宽不小于0.9米;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小于1.1米;每张床铺至少在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0.5米的通道;

(三)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或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

(四)根据建筑的规模和性质,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五)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的要求,不得使用可燃、易燃及有毒的材料进行装修;

(六)当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不应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并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和独立设置疏散楼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日常消毒、卫生保洁等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托管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显目位置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按照托管学生规模和服务标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配备主管人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按不低于1:20的比例配备。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或门卫值勤人员,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人身安全;

(二)在托管服务期间,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

(三)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四)每日清扫整理,对室内空气、物品、玩具等进行紫外线消毒,确保托管环境、生活用品干净整洁,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做好传染病预防相关工作,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六)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寻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提供餐饮服务的,要实行分餐制,餐饮器具消毒保洁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配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设备和容器;

(八)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半年;不自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订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信息登记造册,及时更新变动情况,托管学生名册由县教育局汇总上报至联席会议办公室。校外托管机构要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学生就读学校、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将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资料通知学生监护人,确保学生由其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

第二十四条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立即保护、救助学生,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等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可提供校车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有关规定。配备校车的校外托管机构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提供校车服务的费用,由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监护人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向登记机关和县教育局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伪造营业执照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的,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县中小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等行为,由县教育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经营场所违反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县卫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县住建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按照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年度报告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衡南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