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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HNDR-2024-01004


清政办发[2024]7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衡南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5

 

 

 

衡南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

 

为探索基层火灾防控新方向,实现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与消防执法公信力双提升,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政府第290号令)、《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着力解决乡镇(街道)应急、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打通消防监督执法“最后一公里”,确保基层消防安全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我县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细化明确受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承接,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配备2名(含本数)以上乡镇(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乡镇(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

1. 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受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 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见附件1)。

3. 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乡镇(街道)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各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四)委托执法方式。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与受委托乡镇(街道)签订《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和双方职责,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和衡南县人民政府备案。委托协议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街道)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 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严格执行《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见附件3)。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的及时复查。属于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内的,依法立案查处。

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受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委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交付当事人。

2.普通程序。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立案之后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受委托乡镇(街道)办案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审批。告知期满后,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审批,审批后盖县消防救援大队公章,再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受委托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

受委托乡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填写《乡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附件5),并提请委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进行公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相关受委托乡镇(街道)和执法人员责任。受委托乡镇(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街道)和执法人员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受委托乡镇(街道)要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辖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组织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5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乡镇(街道)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外的行为,要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案。

(五)开展联合执法。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条款

2. 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范本)

3. 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4.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范本)

5. 乡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6. 常见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指引

 

附件下载:《衡南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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