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经衡南县纪委监委批准,衡南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对衡南县原岐山办事处财政所会计吴亚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吴亚平利用其担任衡南县原岐山办事处财政所会计的职务之便,采用私自制作取现凭证、偷盖银行预留印章,然后到银行取钱的方式侵吞单位公款,用于归还个人的信用卡欠款和日常消费。2020年4月,吴亚平因涉嫌贪污犯罪由本委移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30日,吴亚平因犯贪污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吴亚平身为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经县纪委监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决定给予吴亚平政务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