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服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公开主体 | 衡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