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新闻出版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非法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印刷业管理条例》;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衡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