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南县学生资助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属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规范各学段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 神, 特制定《衡南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管 理办法》《衡南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 办法》《衡南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管理办法》 《衡南县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21 年 11 月 15 日印发的《衡南县学前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管理办法》《衡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衡南县普通高中国家 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衡南县教育局
2024 年 10 月 9 日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 资助制度的通知》 (湘财教[2012]75 号)及相关文件精神, 为 了切实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一、资助对象
在园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脱贫户、边缘户、特困供养 (孤儿)、残疾幼儿、低保家庭幼儿、其他经济困难 (烈士子女、 伤残军人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幼儿本人及父母 患重大疾
病、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 等情况) 的幼儿。前五类困难幼儿要确保全覆盖资助。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资助,休学学生在期末复学,从下
个学期开始享受资助政策。
二、补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标准为 500 元/人/期, 各幼
儿园不得擅自改变资助标准。
三、评审工作程序
1.公开补助信息。各幼儿园在收到局及联合学校安排的 资金数后,将受助条件和申请程序在园内进行公示。
2. 申请。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了解各幼儿的家庭经济 情况,学生填写申请表,并递交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
3.评审。以班为单位初评,班级初评后报班级汇总名单 到幼儿园,幼儿园汇总各班名单进行终评,并将评审名单汇 总报联合学校。
4.公示。幼儿园将拟定补助幼儿名单在园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要留痕迹,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幼儿隐 私。
5.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各幼儿园填写汇总表以及公示 照片交至联合学校,各联合学校将本乡镇的汇总名单录入到 阳光审批系统,数据无误后提交到乡镇联合学校审核, 乡镇 联合学校审核后提交。
6.发放。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入阳光审批系统审核名 单, 然后在推送到财政局乡财局"一卡通"发放平台打卡发 放。
7.要求。学生资助工作,实行联合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 是学生资助的第一责任人,各园要在联合学校的指导下严格 学生资助的申请、评选、审核、公示、资料留存等,以学期为 单位,将享受学生资助的学生信息装订成册(申请表、经济困 难凭证、公示照片、学校汇总花名册、银行打卡流水等)以备 查。园区所在的联合学校要不定期的对各园进行督查、检查,
发现不规范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
四、资金管理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补助分春、秋两个学期核拨。 县财政、教育及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虚报冒领资
金,确保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操作规范,资
金安全。
五、纪律问责
在学生资助款的申请、发放上存在违规及虚报冒领、代 领、发双份及多份的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问责。确保每笔学 生资助款切切实实落在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身上,帮助困难 幼儿顺利完成学业。
为了规范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 助,根据《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的相关政策, 结合我县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 户、边缘户、特困助养(孤儿)、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 其他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残疾人家庭子 女、本人或父母患重大疾病、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和家 庭 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等情况)。前五类困难学生要确保全覆 盖受到资助。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资助,休学学生在期末复学,从下
个学期开始享受资助政策。
二、补助标准
小学阶段寄宿生 625 元/人/期、非寄宿生 312.5 元/人/ 期,初中阶段寄宿生 750 元/人/期、非寄宿生 375 元/人/期,
各学校不得擅自改变资助标准。
三、加强组织管理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生资助的第一责任人,各学 校要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部门负 责人、班主任、教师代表。
四、评审工作程序
1.公开补助信息。各学校在收到局及联合学校安排的资 金数后,将受助条件和申请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
2. 申请。各学校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填写书面申请,并 附家庭经济困难的凭证资料。
3.评审。以班为单位初评,班级初评后报班级汇总名单 到学校,学校汇总各班名单进行终评,并将评审名单汇总报 各联合学校。
4.公示。学校将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要留痕迹。公示内容包括受助学生总 数及名单,家庭困难原因,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隐私。
5.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填写汇总表以及公示照 片交各联合学校,各联合学校将本乡镇的汇总名单录入到阳 光审批系统, 数据无误后提交到乡镇联合学校审核, 乡镇联 合学校审核后提交。
6.发放。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入阳光审批系统审核名 单, 然后在推送到财政局乡财局"一卡通"发放平台打卡发 放。
7.要求。各学校要严格学生资助的申请、评选、审核、 公示、资料留存等,以学期为单位,将享受学生资助的学生信 息装订成册(申请表、经济困难凭证、公示照片、学校汇总花 名册等)以备查。学校所在的联合学校要不定期的对各学校 进行督查、检查,发现不规范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
五、资金管理
义务阶段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分春、秋两个学期核拨, 在全面覆盖五类困难学生之后,剩余资金原则上向乡镇农村 地区倾斜。义务阶段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通过县财政局乡 镇财政补贴平台发放。
县财政、教育及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虚报冒 领资金,确保义务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操作规范,
资金安全。
六、监督和检查
义务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事关落实党和国 家助学政策,是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涉及困难学生切身利 益,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坚持原则,规范操作,切实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将补助资金真正落实到最贫困的学生身上。局资 助中心与财政局教科文股将每学年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对 在学生资助款的申请、发放上存在违规及冒领、代领、发双 份及多份,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确保每笔学生资助款切切实实落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 上,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衡南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 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 根据省财 政厅、省教育厅,湘财教指 [2015]110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 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标准
1.免学杂费。资助标准为省示范性高中 2000 元/年 ·人; 非省示范性高中 1600 元/年 ·人;
2.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 2000 元/年 ·人, 具体 标准 由各地结合实际在 1000— 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 为 2— 3 档。其中,对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农村特困救助供 养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 生按最高档次标准资助。城镇低保、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孤 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及残疾人子女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可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 次标准资助。
二、资助对象
1.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 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 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2.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 生 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 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 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 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将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助学金,休学学生在期末复学, 从下个学期开始享受资助政策。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生资助的第 一责任人, 各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包括学校 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
1.各高中学校公告本校助学金指标数及评定条件,宣传 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书面提出申请。
2.学生填写《衡南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 交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资料。
3.班级审核、评比。
4.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班审核通过的学生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复审,拟定受助对象。
5.学校将拟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醒目的地方进行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涉及学生隐私。
6.公示无异议后, 学校将拟定的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局资 助中心。
7.各高中学校为受助学生到农商银行办理学生本人的 国家助学金资助卡。
8.局资助中心将各个学校的受助学生名单盖章送农商 银行。
9.县财政局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划拨到农商银行, 由 银行将助学金及时、足额打入每个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
10.要求。各学校要严格学生资助的申请、评选、审核、 公示、资料留存等, 以学期为单位,将享受学生资助的学生 信息装订成册(申请表、经济困难凭证、公示照片、学校汇 总 花名册、银行打卡流水等)以备查。
五、监督和检查
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 事关落实党和国家助 学政策,是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 涉及困难学生切身利益,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 坚持原则,规范操作,切实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 将助学金真正落实到最贫困的学生身上。县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财政局教科文股将每学年开展一次全面 的检查,对在学生资助款的申请、发放上存在违规及虚报冒 领、发双份及多份的情况, 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每笔学生资助款切切实实落在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身上,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衡南县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
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县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帮 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 发展, 根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 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 2012 ] 82 号)、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 2013 ]110 号)、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16 ] 3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每学年评审一次, 按学期 发放。在校学生可根据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
学校提出申请。
一、评审机构
各中职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 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评定工作;由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 领导任组长, 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班主任和学生 代表等。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评定
工作。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2000 元。中职国家 免学费为每生每年 2400 元。
2.中职学校国家免学费范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
正式学籍的农村户口学生, 县镇非农户口学生和城市户口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3.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范围: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 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一、二年级学生。重点考虑农村 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 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 生, 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 家庭无劳动力、收入
低下的学生。
三、资助对象的核查和确定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中职学校国家 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中职免学费。
1.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信息资料
要求有完整的助学金申请表(附身份证、户籍复印件) 并以班为单位装订成册。班级有花名册,学校有汇总统计表。
2.查学籍注册信息资料
要求有完整的学籍信息资料,每生一份学籍卡, 学籍卡 上必须有本人照片, 并以班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有花名册, 汇总表。根据学籍注册情况初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对象以及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时限。
3.查学生在读情况
每个学期不定时查 1-2 次学生在读情况, 逐班清点学生 人数, 每次检查的在校人数为当月享受国家助学金人数,对 顶岗实习的学生和因转学、休学、退学、死亡等原因流失的
学生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见习或顶岗 实习时要将计划和学生名单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教科文卫股对辖 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检查后,审定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 人数。各学校要把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在学
校公示不少于 5 天。
四、发放管理与监督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县资助中心直接打入学生银行 卡内。中职国家免学费由县教育局计财股拨付到各中职学校 账户。学校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实行专项管理。不得 虚报、截留、挤占、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 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中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和感恩 教育, 教育学生努力学习、回报社会, 教育学生中职国家助 学金和免学费是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生活 费用开支, 不得用于与此用途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 如发现有此类现象, 一经核实,将取消下学期的资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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