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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林业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衡南县林业局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

第三条 凡本单位各股室、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遵循本制度。

第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应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

第七条 本单位采购业务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各项采购业务实行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以降低采购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原则。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八条 机构设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并成立单位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主要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 倪金华   副 局 长    

成员: 罗文初   办公室主任  

   尹  军   规财股股长

唐  平   机关纪委书记 

蒋  璇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操作员

第九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审查确定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流程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采购管理工作。

(二) 决策本单位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确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指导、规范采购流程、论证、评审、验收、资金支付等。

(四) 健全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五) 明确单位内部各股室职责、分工、流程和权限。

(六) 决策和管理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列、采购方式确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文件确认、评审机构产生和采购结果确认等一般采购事项。

(七) 开展政府采购廉政纪律教育。

(八)牵头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决策、执行、管理、绩效、监督和问责等工作。

第十条 岗位设置。

(一) 综合管理岗: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采购计划的汇总、合同管理、付款申请、档案资料整理等。

(二)采购执行岗:负责具体的采购操作,包括采购需求的确认、供应商的选择、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过程的组织等。

(三) 预算与成本控制岗:负责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成本控制,包括预算审批、成本核算、资金支付等。

(四)风险管理与合规岗:负责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性审查,包括风险评估、合规性检查、法律事务处理等。

(五) 供应商管理岗:负责供应商的日常管理与评估,包括供应商资质审查、履约评估、信息维护等。

(六) 监督与考核岗:负责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包括对采购文件的审查、评标过程的监督、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考核等。

第十一条 岗位职责:

(一)负责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全面组织和协调,包括制定采购计划、预算、方式和程序等。

(二)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并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和流程,同时对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 负责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核,以及采购计划的审批和监督,同时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包括采购需求的提出、供应商的选择、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审核、评标过程的组织等。

(五) 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包括合同文本的制定、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

(六) 负责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包括资金的核算、支付、审计等。

(七) 负责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包括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

(八)负责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和考核,包括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等。

第十二条 队伍建设。

加强内部专业队伍建设,单位办公室主动配合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求编制、采购方式、操作流程、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相关内设机构和采购相关人员熟悉采购政策、采购法定职责等,提升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切实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管理是指通过运用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建立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

第十五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主要考核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性、政策落实性和时效性,同时考核采购计划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政府采购活动的节约资金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采购规模增长情况和采购资金节支情况,用以考核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可行度及节约情况。

(三)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情况:主要考核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包括预算执行效率和采购执行效率两个方面。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情况:即考核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这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主要考核采购环节的规范性、政策落实性、时效性和公开透明性。

第十六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还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

 

第四章 落实政策

第十七条 落实政策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促进绿色环保,以及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八条 主要政策。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政策会向其倾斜,给予其更多的采购机会和优惠待遇。

(二)促进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会鼓励和促进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以降低能耗和减少环境污染。

(三)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也会倾向于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支持脱贫攻坚。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振兴工作,优先采购脱贫地区的产品和服务。

(五)其他政策。此外,政府采购政策还包括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强制采购、采购进口产品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九条 落实机制。

(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的落实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上,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监督和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强化预算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必须纳入预算管理,采购单位需提前报送采购预算和计划,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防止随意采购和浪费。

(四)规范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必须公开透明,采购信息需及时公开发布,确保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参与竞争。同时,采购过程需规范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五)加强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工作应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包括人大、政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六)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采购信息应全面公开,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等信息,以便社会公众了解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

(七)推广电子化采购:通过推广电子化采购方式,可以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能降低人为干预的风险。

(八)加强供应商管理:政府采购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同时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级和管理,防止不良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九)建立应急采购机制: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政府采购需建立应急采购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采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进行。

第二十条 采购管理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执行。

(一)优先采购:如果产品或服务列入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将享受优先采购的政策。

(二)强制采购:如果产品列入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将享受强制采购的政策。

(三)价格评审优惠:这种政策主要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他们在价格评审上可以享受优惠。

(四)预留采购份额: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会预留一定的采购份额。

 

第五章 采购预算

第二十一条 采购预算。各股室及相关部门应齐力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年初预算。年度内政府采购项目要尽可能纳入年初预算,通过政府批复的年初预算项目才能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预算编制。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各业务股室及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政策,结合各自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办公室核实汇总再报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财务部门纳入预算,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同意方可)。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二十四条 采购需求。指对采购标的的特征描述。采购需求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技术规格,如质量、性能、功能、体积、标识、符号、标志、工艺与方法等,技术规格一方面反映了采购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对供应商响应情况的评审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责任主体。明确制定采购需求部门及责任人,强化采购需求调研论证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需求确定前,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对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不应将采购需求初步论证的结果向供应商透露,不能只采购少数供应商推荐的方案作为需求指标,否则不利于采购过程中通过市场充分竞争,采购结果也未必理想。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是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二十八条 需求内容。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把采购需求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批程序。采购需求具体审批程序:

(一)各股室、各部门填写“政府采购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将各股室各部门“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党组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三)对到货物品,由货品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四)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审计股审核,并按相关程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审计股执行付款结算。

 

第七章 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采购方式。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采购方式。建立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第三十一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工程。

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上述数额标准如遇调整,则按最新调整数额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于不同的政府采购情形依法依规确定适宜的政府采购方式,并按以下内部审批流转方式执行: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1、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

2、集中采购目录外及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

3、电子卖场无法采购或者采购不到的;

4、采取单一来源、紧急程序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须经党组议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5、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核实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意向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报财务部门核实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意向后,经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四)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核实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意向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初步同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呈党组讨论通过,再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三十三条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以及资金额度和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采购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监督(纪检监察联络)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所属预算单位应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

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具体操作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

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采购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批要件包括: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具体操作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

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优先选择采购代理工作机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产品采购。原则上不采购进口产品,特殊情况下,必须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实行内部会商机制。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论证、财政部门主管政府采购股室审核意见等。

第三十八条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数,科学设计评审因数。客观评审因数应设置固定分值,主管评审因数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第三十九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编制或者审核确认后的采购文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四十条 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也免费向供应商提供。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代表。建立履行好项目采购主体责任的采购代表委派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建立选择评审专家和规范履职的机制。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数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数需要主管打分的采购项目,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同意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

第四十四条 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采购有关的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准、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第四十六条 合同签订。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四十八条 合同备案。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凡协议供货、电商直购、定点采购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以及分散采购限额达到政府采购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均须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工程类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将工程预算报县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九章 履约验收

第五十条 岗位设置。项目完成后,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成立由分管领导、办公室、采购股室、技术人员、本单位纪检监察联络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结束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邀请原评审专家 1-2名参加验收。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专家参加验收。

第五十一条 职能职责。职能职责包括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采购争议等。履约验收岗位独立行使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和管理验收人员、实施验收活动及判断验收结果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完成验收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应当包括如下要素及要点:1、合同编号;2、中标供应商名称;3、项目(货物)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配置标准、单价、金额;4、履约验收具体内容(如:货物或设备外观完好无损,备品、备件亦无外观问题;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正常;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完备,并已向采购单位移交;供应商已对采购单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技术交底;售后服务已向采购单位作书面明确承诺;供应商服务热线或维修电话等内容);5、质量检测机构意见;6、收货人签名、采购单位盖章及收货日期;7、供应商签章、联系人、及送货日期。

第五十三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查明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及时整改直至达到验收合格。

第五十四条 问责机制。建立对履约验收岗位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机制。

 

第十章 信息支撑

第五十五条 信息支撑是指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第五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七条 电子卖场使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对不具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施简易采购。简易采购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业务部门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2020-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具体执行如下:

(一)岗位设置。电子卖场由采购经办人员统一管理,采购经办人员根据财政部门分配的主账号,可设立审批账号、子账号和财务管理账号。

(二)业务流程。①对于非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本单位在电子卖场单笔交易额不超过5000元(不含),填报《衡南县林业局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在电子卖场采购;单笔交易额超过5000元(含)的,还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衡南县林业局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签字审批同意后,由采购经办人员在电子卖场采购。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应当填报《衡南县林业局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采购经办人员统一集中采购;单次采购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采购经办人员需经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衡南县林业局政府采购申请表》签字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电子卖场采购。③各部门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清单未细化到具体标的,工程项目未编制工程量清单、未经投资评审,不得在电子卖场采购。④采购标的还应遵循本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三)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不定时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电子卖场管理台账。

 

第十一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八条 公平竞争。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而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 供应商减负。实施为供应商减负措施,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第六十条 采购意向公开。从2024年开始,本单位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

第六十一条 除以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六十二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建立询问和质疑答复工作机制,质疑答复岗位与执行岗位相分离,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质疑事项。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供应商质疑成立: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十四条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向采购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答复岗位与执行岗位相分离。

第六十六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第六十八条 信用信息管理。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的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第十二章 完善机制

第六十九条 强化监督。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一条 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全程接受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双备案”管理。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七十三条 采购档案管理。办公室是采购文件、资料的归口归集部门。各股室各部门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采购文件目录,交办公室统一移归集交档案管理股归档管理。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备案和回执、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求书、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认书、投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评审报告)、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如有)、图纸、效果图、光盘、磁盘、开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等。

采购档案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涉密采购管理。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属于涉密采购的应按照财政部《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审批资料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 对是否能够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或者保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最终确定。

第七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下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