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6日,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资〔2018〕3号),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18—20002,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2001年制定实施的《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失效。2016年以来,国家和省出台了多项关于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包括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等,对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提出了新举措、新要求,特别是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制度、将“‘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制度、竹子采伐可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全面推行林业站“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等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必要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二、关于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林木范围。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采伐管理方式,稳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和《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16〕16号)要求,非乔木型经济林采伐(采挖)、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的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本文件第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采伐森林、林木(胸径5cm及5cm以上),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竹林、非乔木型经济林、依法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除外”。必须注意的是,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权利人在对上述“非乔木型经济林采伐(采挖)、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前,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三、关于竹林采伐不纳入凭证采伐范畴。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要求,对竹子采伐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改变了过去竹林采伐应当凭证采伐的制度。据此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本办法第五条明确: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竹林除外。这就明确了竹林采伐无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权利人可自行采伐。
四、关于乡镇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为提高基层林业站的社会化服务水平,简化办事流程,为广大林农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我省林业站全面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基层林业站)核发。
五、关于采伐公益林地上的林木。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采伐公益林地上的林木应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和湖南省关于公益林管理的规定并提交相应材料。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在作业设计中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前文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省级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和《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的相关标准。
六、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方式。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实行网上办理,手工填写、漏填、错填、涂改的一律无效。领取采伐证时需申请人签名,并发放采伐违法行为责任后果及法律责任提醒单。这是省林业厅开展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一方面方便公众办事,节约群众办事成本,一方面不断创新优化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七、关于对发证人员的要求。发证人员应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这实质上就是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提升干部职工素质,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以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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