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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决定书
清政复不受字〔2023〕1号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衡南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蒋璞,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 2023 年 3月 3日书面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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