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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清政复终字〔2023〕1号
申请人:某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申请人:衡南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贺桂香,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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