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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清政复终字〔2024〕1号
申请人:范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申请人:衡南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蒋璞,局长。
申请人范某请求撤销衡南县公安局作出的南公(栗)强戒决字【2023】第001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范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 年 2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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