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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司法局2018度部门决算编报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我局内设办公室、政工人事股、基层股、法制宣传股、司法鉴定股、政策法规股、行财装备股。下属单位3个(副科级单位):县公证处、县社区矫正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另外设有局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信访办等。26乡镇设有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属派出机构)。担任着全县“保障、宣传、服务”三大职责,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中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2018年,局机关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严格执行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切实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预算执行任务。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总1153.2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1148.8万元。 本年支出总计1153.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21.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1.8万元,个人和家庭补助58万元,项目支出131.9万元。

  2018年基本支出1021.2万元,系保障我局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案费)等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131.98万元,系我局为了做好全县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和管理各乡镇、各行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人民调解、基层司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全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而发生的支出。

  2018年度财政总收入1148.8万元。其中公共安全财政拨款收入980万元,社会保障就业收入102.3万元(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3.3万元(全局的医疗。养老。工伤。生育等保险)住房保障23万元。

  三、“三公”经费决算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1.7万元,比部门预算减少9.8万元,分项为: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零元;我局公务用车2台,没有超编购置,主要用于基层指导、办案,全年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7万元,比预算减少1.8万元,降低21.17%;公务接待费支出5万元,比预算减少8万元,降低63%.公务接待严禁奢侈浪费,为节约开支大部分接待都在食堂开支。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公车2台,均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四、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细化了预算编制工作,认真做好了预算的编制。进一步加强了内部机构的预算管理意识,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制度和要求,本着“勤俭节约、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预算的编制;编制范围尽可能的全面、不漏项,进一步提高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严谨性和可控性。在日常预算管理过程中,进一步加强预算支出的审核、跟踪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五、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省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8年决算公开报表_衡南县司法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