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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实施部分司法鉴定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经省司法厅研究,决定将部分司法鉴定管理权限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进一步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司法鉴定管理权限和实施程序

(一)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1.内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住所、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由市(州)司法局办理。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仍由市(州)司法局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审批。

2.实施程序

1)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州)司法局提出变更申请。

2)市(州)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变更事项和日期。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

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原使用期限一致。

(二)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

1.内容。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姓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机构(限在本区域内),由市(州)司法局办理。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类别、跨市(州)区域变更执业机构的,仍由市(州)司法局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审批。

2.实施程序

1)司法鉴定人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州)司法局提出变更申请。

2)市(州)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原使用期限一致。

(三)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市(州)司法局提出延续申请。

2.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登记决定,报省司法厅备案,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2)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登记决定,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对逾期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市(州)司法局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市(州)司法局提出延续申请。

2.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登记决定,报省司法厅备案,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2)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登记决定,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对逾期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由市(州)司法局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司法鉴定机构印章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的各种印章,由各市(州)司法局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字体要求进行统一制作,报省司法厅备案后启用。

二、有关要求

1.各市(州)司法局要从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角度,正确理解和把握司法鉴定管理权限委托实施工作的要求和精神,遵循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等基本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章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确保委托实施管理职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司法厅报告。

2.本通知规定的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为2201711日至20181231日)。对于委托实施的管理权限不依法行使或工作不到位的市(州)司法局,省司法厅将收回委托权限,并严肃追责。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对口指导管理工作,实现管理职能稳妥交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

3.各市(州)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司法鉴定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司法鉴定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

4.本通知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