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决定职权分解
1、核准公证机构负责人。
2、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改正。
实施机构: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
审查岗位:唐 洁 科长
决定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曾海燕 副局长
决定岗位:刘一华 局长
3、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退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责令追回被侵占、私分、挪用的法律援助经费。
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负有管理严重失误责任的主任,决定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6、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分、人事处理有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损害、侵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责令纠正。
实施机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科
审查岗位:林 峰 科长
决定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单永泉 副局长
决定岗位:刘一华 局长
7、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决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
8、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决定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9、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当场发现的,决定责令其离开考场,并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实施机构:组织培训科
审查岗位:周志军 科长
决定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余良远 政治部主任
决定岗位:刘一华 局长
10、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11、根据调查结果,对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作出行政处理。
12、对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实施机构:司法鉴定管理科
审查岗位:刘 元 科长
决定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刘一华 局长
决定岗位:刘一华 局长
13、对不履行《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14、对无故不参加年度学法用法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责令限期参加补考。
实施机构:法制宣传科
审查岗位:闵亚光 科长
决定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文剑锋 工会主席
决定岗位:刘一华 局长
二、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分解
1、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3、对公证机构内部管理、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5、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实施机构: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
检查岗位:唐 洁 科长
检查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批准岗位:曾海燕 副局长
6、对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实施机构:政策法规科
检查岗位:刘 元 科长
检查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批准岗位:刘一华 局长
9、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检查岗位:贺榕军 主任
检查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批准岗位:刘一华 局长
10、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科
检查岗位:林 峰 科长
检查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批准岗位:单永泉 副局长
11、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实施机构:法制宣传科
审查岗位:闵亚光 科长
决定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文剑锋 工会主席
决定岗位:刘一华 局长
三、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1、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2、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因本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5、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6、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实施机构: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
立案调查岗位:唐 洁 科长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科
审核把关岗位:刘 元 科长
决定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曾海燕 副局长
决定岗位:刘一华 局长
7、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8、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9、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
实施机构: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立案调查岗位:贺榕军 主任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科
审核把关岗位:刘 元 科长
决定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刘一华 局长
决定岗位:刘一华 局长
10、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
11、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规定的。
12、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3、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在调解、代理、法律服务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实施机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科
立案调查岗位:林 峰 科长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科
审核把关岗位:刘 元 科长
决定机关:衡阳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单永泉 副局长
决定岗位:刘一华 局长
四、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1、对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进行初审。
2、对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进行初审。
3、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4、对县(市)区申请设立公证机构进行初审。
5、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业区域及公证机构分立、合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司法厅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6、对公证员任职申请进行初审。
实施机构: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
审查岗位:唐 洁 科长
审批岗位:曾海燕 副局长
7、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进行初审。
8、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进行初审。
9、对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进行初审。
10、对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进行初审。
实施机构:政策法规科
审查岗位:刘 元 科长
审批岗位:刘一华 局长
11、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准予设立的,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12、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3、确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通过年度检查。
14、对申请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进行初审。
15、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进行初审。
实施机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科
审查岗位:林 峰 科长
审批岗位:单永泉 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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