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蒸西路北段(汇景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南政办发[2017]1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临蒸西路北段(汇景大道)建设
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 知
云集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临蒸西路北段(汇景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
临蒸西路北段(汇景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临蒸西路北段(汇景大道)建设项目系我县新一届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县城重点路网工程,是今年县城6个重点项目之一。为顺利实施汇景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通过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该项目实施情况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指导思想
切实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妥善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基本原则,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二、征地拆迁事务公开及监督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三公开、二监督”制度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程序公开;
(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坐落、结构、建筑面积、各种附属情况公开;
(四)接受群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接受各界人士和被征收人代表监督。
三、征地拆迁范围
本次征拆范围涉及古塘、普贤、东屋三个村,衡阳市立新农场和县工业集中区已征新塘埠和东屋的部分土地,详见汇景大道建设项目征地红线图。
四、征地拆迁期限及方式
征地拆迁期限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必须在本区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完成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要按时搬家让房办理腾房具结书并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即属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委托施工单位拆除。
五、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依据
征地: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2013]10号)。
拆迁安置: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15]73号文件、衡南县人民政府南政发[2016]12号文件、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湘人口函[2016]32号、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国土资函[2016]16号文件。
六、强制措施
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未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项目业主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部分 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办法
七、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按下表进补偿
类别 | Ⅰ | Ⅱ | Ⅳ |
水田 | 45000 | 39000 | 35000 |
旱土、园地 | 36000 | 31200 | 28000 |
宅基地 | 45000 | 39000 | 35000 |
林地 | 27000 | 23400 | 21000 |
水塘 | 45000 | 39000 | 35000 |
八、征收国有农用地参照邻近农民集体土地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双方另行商议。
第四部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九、被拆迁房屋合法性的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权属证书为准。
(二)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以用地批准交付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三)没有任何批准文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建筑物建设时期的政策法规进行认定,符合当时规范条件的:1、一户一宅;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3、建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村民。须按建筑面积30元/㎡追缴规费后予以认定,不符合当时规定条件的,按违法建筑认定。
十、对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房屋结构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
(二)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拆迁企业正在生产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和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二)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筑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未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按成本和使用年限予以适当补偿。
第9条第(三)项认定的建筑面积超过100第六部分 征地拆迁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县政府成立临蒸西路北段(汇景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拆迁疑难问题。建立推进征地、拆迁、腾地例会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化解征地拆迁矛盾,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引导
县指挥部组织召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云集镇要召开相关村全体村干部及组长、党员会议,会议要宣传修建临蒸西路北段(汇景大道)的重要意义,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广泛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形成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良好氛围。
(三)抽调精干人员,实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制度
建立任务到人,责任包干的工作机制。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考核
严格按照工作时限、阶段目标督导考核。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利益,阻碍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从重打击、从严处理。
第七部分 补偿资金拨付
(一) 土地补偿
登记在组村、集体名下的土地及青苗补偿资金在协议签订后45日内拨付到村集体帐户,云集镇对各村组集体补偿款有权进行监管,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由县指挥部会同争议方圈定范围并计算出面积及补偿费,待争议调处成功后按调处结果拨付给应得方。
(二) 房屋拆迁及个人附属设施补偿
1. 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拨付到拆迁人提供的个人帐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45日内拨付。
2. 房屋腾空并办理腾房具结书拨付搬家费、过渡安置费和提前腾地奖金。
3. 住房补贴由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资格,须提供个人购买商品房网签合同或拆迁人在城镇己有商品房且能满足拆迁人家庭成员居住的产权证书并按政策签订货币补贴协议书,6个月内拨付到拆迁人提供的个人帐户。
附件1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别 | 房屋结构要求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框架 | 桩基础或筏板基础,造型复杂,承重部分为钢筋湿凝土结构,卡墙,全现浇楼面和现浇坡屋顶,琉璃瓦屋面,屋面上部有隔热层。 | 1000 | 村民个人非住房按降低一个类别标准包干,不另计装修费用。 |
砖混一级 | 以砖墙、柱、梁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面、楼梯,地面水泥拉毛,平顶、现浇坡屋顶或瓦屋面。屋顶与顶层之间有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其结构按该层实际结构标准计算;无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不另行补偿。 | 650 | |
砖混二级 | 以砖墙为承重,预制楼面、楼梯,平顶,地面水泥拉毛。瓦屋面与顶层之间为预制楼面隔离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其结构按该层实际结构标准计算;无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不另行补偿。 | 600 | |
砖木一级 | 以砖墙为承重,无预制楼面、楼梯,瓦屋顶,地面水泥拉。指正式住房,另计算装修费用。 | 550 | |
砖木二级 | 以砖墙为承重,无预制楼面、楼梯,瓦屋顶,地面水泥拉。指非正式住房,费用为总包干,不另计装修费用。 | 450 | |
土木或棚结构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或木屋架,瓦屋顶中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如为住房,另计算装修费用;非住房,按此标准全额包干补偿。 | 350 | 简易厕所、牲舍;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或临时棚以及楼顶隔热用途或地面非抢搭的铁棚按150元/㎡包干补偿。违章搭建厂棚,不予补偿。 |
附件2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装饰装修级别 | 装饰装修要求 | 补偿标准 | 说明(以建筑面积为准) |
一级 | 室内地面贴瓷砖或木地板,厨房、卫间贴墙砖,其他室内墙壁、顶面刮胶,金属窗,部分防盗网,各种包门或金属、塑钢推拉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外墙贴瓷砖或刷涂料,不锈钢扶手。 | 480 | 外墙仅水泥拉毛、缺一方贴砖扣10元/㎡、依此类推,水电设施不齐全(指无冷热双水路、普通照明设施)扣30元/㎡ |
二级 | 室内水泥地面或少量贴瓷砖,室内墙壁、顶面粉白,金属窗或与木门、木穿混杂,一般照明设施,外墙水泥拉毛或粉白、前后墙贴瓷砖,普通钢铁扶手或砖砌扶手。 | 300 | 外墙水泥拉毛或粉白缺一方扣10元/㎡,前后墙贴瓷砖缺一方扣10元/㎡。 |
三级 | 内墙水泥粉刷或粉白,木门、木窗,简单照明设施,外墙无粉刷或外墙前后贴少量瓷砖 | 180 |
说明:村民个人的非住房、房屋隔热层、屋顶、架空层不计算装饰装修补偿;本办法未列明的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如:踢脚、窗帘盒、水电气等的补偿已包含在其他装修项目或设施价值之内,不再另行补偿。
附件3-1
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补偿要求 | |
青苗 补偿 | 附属 设施 | ||
水田 | 3000 | 5000 | 1、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征地面积计算补偿。附属设施包括硬化的沟渠、塘埂、水库坝、三杆、电缆、农村道路、大棚、葡萄架等。 2、农用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 4、征收土地时,地上无农作物时不予青苗补偿。 5、水库水塘兼养鱼的,已投放鱼类的按邻近水田青苗50%补偿,未投放的不予补偿。 6、以上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要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7、线形工程仍需接通水、路系、杆线的其附属设施不再补偿 |
菜地 | 4000 | 6000 | |
专业鱼池(含特种养殖) | 4000 | 6000 | |
旱地 | 3000 | 3000 | |
林地 | 3000 | 1000 | |
未利用地 | 1000 (不区分青苗 和附属设施) |
说明:集体土地上的国有设施如通信(电)塔杆、电(光)缆等由汇景指挥部与杆线单位另行商议搬迁。
附件3-2
果园、茶园等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单价 种类 | 苗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衰老期) | 盛产期 | 备注 |
枣、梨、柚 | 1200 | 2100 | 4600-5800 | 13200-14400 | 1、桔树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60-80株/亩;茶园合理栽植密度80-90蔸/亩;超过合理栽植密度的按亩给予补偿;未达到合理密度的按从低标准折算为亩给予补偿。 3、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
桃、李、桔等 | 1000 | 1800 | 2300-3500 | 8400-11200 | |
茶园(专业精制) | 1200 | 2100 | 4500-5600 | 12000-14000 | |
油茶(套种一般) | 900 | 1000 | 1500-2000 | 2500-3000 | |
药材 | 3500 |
附件3-3
苗圃及零星风景林木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品种 | 规格 | 合理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注 | |
胸径 | 高度 | ||||
各种苗圃 | 1m以下 | 2000-3000 | 3900-5850 | 1、苗圃经营种植者必须具有市林业、园林、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核 发的相关证照。农民个人利用自家承包地种植的苗木和房前屋后风景苗木应予移栽的执行此标准。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4、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等一切费用。 5、胸围、胸径以离地1.3米处为准。 6、该户有不同规格零星苗木移植时,第1株按从高计算。 7、房前屋后松、杉等成用材林树木不能作风景林清点补偿移栽搬迁费。 | |
4cm以下 | 1m以上 | 700-1000 | 5200-6500 | ||
4-9cm | 600-700 | 8450-9750 | |||
10-19cm | 300-450 | 13100-16380 | |||
20cm以上 | 150-200 | 23710-29640 | |||
零星风景林木 | 胸围 | 胸径 | 1000元/第1株 | 第2株以上每株为200元 | |
25-47cm | 8-15cm | ||||
48-75cm | 16-24cm | 1400元/第1株 | 第2株以上每株为400元 | ||
76-91cm | 25-29cm | 1700元/第1株 | 第2株以上每株为700元 | ||
92cm以上 | 30cm以上 | 2000元/第1株 | 第2株以上每株为1000元 |
附件3-4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拆迁单位(元) | 备 注 |
院墙 | 24厘米眠墙 | m2 | 100 | 包括基础 |
24厘米空斗墙 | 80 | |||
13厘米墙 | 60 | |||
通透式围墙 | 100 | |||
抹水泥 | 20 | |||
沼气池 | 个 | 4500 | 混凝土结构,容积在10立方米以上,设施包括导气管、进料管、出料口、抽渣管等。 | |
护坡 | 片石护坡 | m3 | 300 | 未用水泥砂浆砌按补偿标准的80%补偿 |
砖(混凝土)护坡 | 460 | |||
风化石护坡 | 200 | |||
井 | 砖砌(预制)井 | 300 | 直径1.5米、深10米内;超过10米的每增加1米单价增加10%。 | |
石砌井 | 260 | |||
土井 | 120 | 直径1.5米、深3米内。 | ||
机械钻井 | 口 | 4000 | 超过40米的,每增加1米加100元。 | |
道路 | 混凝土路面 | m3 | 400 | 基础、垫层不计方。 |
水泥坪 | 450 |
说明:村民房屋周围个人所有的上述设施按此标准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农用地上集体所有的上述设施或个人设施按附件3-1补偿。
附件4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搬迁及墓碑移装费用(元) | 新购坟地补贴(元) | 备 注 |
土坟墓 | 冢 | 2000 | 城镇规划区以外每冢坟墓补贴新购坟地费2000元 | 公告期满后,对无主坟墓和已经申报确定补偿仍拒不按期搬迁的坟墓,依法实行代迁或由用地单位作深埋处理。 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坟墓原则上统一搬迁至政府确定的公墓山,不再补贴新购坟地费。埋葬时间1年以内的新坟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的搬运费。同一冢坟增加一块碑的,搬迁费增加1000元。 搬迁坟墓由坟主申报,经指挥部或由指挥部委托云集镇核实后认定,其补偿款待坟主迁坟完成并经指挥部确认属实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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