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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湖南衡阳衡南泉湖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湖南衡阳衡南泉湖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清政通[202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拟对衡南县泉湖镇七塘村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湖南衡阳衡南泉湖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并编制了《湖南衡阳衡南泉湖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衡南县泉湖镇七塘村,具体见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附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衡南县泉湖镇七塘村。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地类情况: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1.1615亩,其中林地10.7070亩、农村道路0.4545亩。

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地补偿区域划分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发[2019]5号)执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分二期支付,腾地交地后全部付清。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列表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地类


面积

综合地价

区域划分


补偿标准

(万元/亩)


地类修正

系数


补偿单价

补偿单价

(亩)

(万元/亩)

(万元)

泉湖镇七塘村


林地

10.7070

5.25

0.8

4.2

44.9694

农村道路

0.4545

5.25

1

5.25

2.3861

合计


11.1615





47.3555

(二)建(构)筑物、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1号)相关规定执行。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青苗和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房屋拆迁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分二期支付给房屋所有者,拆迁腾地后付清。

四、安置方式:拆迁住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方式进行安置。如征收土地范围内无住房拆迁的,则不需进行拆迁户安置。

五、社会保障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示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通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拟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及抢装修装饰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大多数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通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本通告公示期内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联系人: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股段迪娜,联系电话:13342548011),由衡南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泉湖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平安,13875603159

特此通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31019

相关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