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告
清政通[2024]16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使用)衡南县硫市镇硫市村、洪山镇狮塘村、茅市镇茅市村、花桥镇人民政府和高新村、宝盖镇宝盖村、车江街道大桥社区、向阳桥街道白洋村、谭子山镇莲塘村、铁丝塘镇铁丝社区、岐山镇鸡笼村、近尾洲镇羊角村、冠市镇冠市村土地1.823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1日以湘政地[2024]0957号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批准。
二、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硫市镇硫市村、洪山镇狮塘村、茅市镇茅市村、花桥镇人民政府和高新村、宝盖镇宝盖村、车江街道大桥社区、向阳桥街道白洋村、谭子山镇莲塘村、铁丝塘镇铁丝社区、岐山镇鸡笼村、近尾洲镇羊角村、冠市镇冠市村。
四、被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地类和面积:被征收(使用)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总面积1.8233公顷,其中耕地0.9884公顷、林地0.12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65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3公顷、未利用地0.0039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房屋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二)被征地农民符合政策办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按上级有关政策办理。
七、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衡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衡南县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湘政地[2024]0957号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