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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清政通[2024]5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衡南县云集街道东屋社区、普贤村集体土地1.291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6日以湘政地[2024]0470号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批准。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云集街道东屋社区、普贤村。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地类和面积:被征收土地位于云集街道东屋社区、普贤村(详见勘测定界图),总面积1.2910公顷,其中耕地0.8369公顷、林地0.4541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发[2019]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房屋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二)被征地农民符合政策办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按上级有关政策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衡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衡南县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湘政地[2024]0470号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清政通[2024]6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衡南县泉湖镇七塘村集体土地0.744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8日以湘政地[2024]0493号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批准。

二、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泉湖镇七塘村。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地类和面积:被征收土地位于泉湖镇七塘村(详见勘测定界图),总面积0.7441公顷,其中林地0.71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3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发[2019]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房屋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二)被征地农民符合政策办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按上级有关政策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衡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衡南县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湘政地[2024]0493号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清政通[2024]7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衡南县茶市镇江兴村集体土地0.397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8日以湘政地[2024]0494号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批准。

二、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茶市镇江兴村。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地类和面积:被征收土地位于茶市镇江兴村(详见勘测定界图),总面积0.3970公顷,其中耕地0.1030公顷、林地0.2840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发[2019]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房屋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二)被征地农民符合政策办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按上级有关政策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衡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衡南县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湘政地[2024]0494号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