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自资撤罚决字【2025】3号)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自资撤罚决字〔2025〕3号
衡南县新日采石场:
经核查,我局于2018年8月9日、2019年7月17日、2022年9月26日、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1月14日分别对你单位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国土资法监字〔2018〕51号、南国土资法监字〔2019〕23号、清自然资法监字〔2022〕36号、清自然资法监字〔2023〕11-20号)和《行政处罚决定变更通知书》(清自资罚决变字〔2023〕001号)。现根据上级部门审查意见及我局自查自纠报告,上述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条款不当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国土资法监字〔2018〕51号、南国土资法监字〔2019〕23号、清自然资法监字〔2022〕36号、清自然资法监字〔2023〕11-20号)和《行政处罚决定变更通知书》(清自资罚决变字〔2023〕001号);
二、责令我局执法部门依法重新履行调查、取证及处罚程序。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