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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南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清政发[2020]4号)

HNDR-2020-00004

 

 

 

  

清政发[2020]4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南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

动态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衡南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细则》已经衡南县第17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衡南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切实预防和有效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推进执法关口前移,确保违法行为“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是指执法监察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任务和职责,对全县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城乡规划实施行为进行的动态巡回检查。

第三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发现与制止、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巡查与抽查、部门联合与群众、媒体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监察信息网络,畅通举报渠道。县自然资源局设立举报电话:12336、0734-8551216。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工业集中区分局、直属所)也要相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区域与职责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全县辖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考核。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工业集中区、直属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工业集中区分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责任区划范围,各司其职,形成从上而下的动态巡查网络体系。

第六条 按照资源保护对象和全县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划分如下三级巡查区域:

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工业集中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已经实施的国家级、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政府(街道)所在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村结合部、乡(镇)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已经实施的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全县的动态巡查工作;

(二)对全县的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抽查,定期组织全县区域内统一复查、考核活动;

(三)对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工业集中区分局、直属所)巡查情况和巡查效果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八条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工业集中区分局、直属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职责:

(一)定期组织区域内统一巡查;

(二)负责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报告和调查取证;

(三)可以委托村级信息员参与三级巡查区域动态巡查工作,并对巡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配合县执法监察大队组织巡查活动。

第三章 方法和要求

第九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复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根据全县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规律和巡查区域等级划分,确定巡查频率为:一级巡查区域每星期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十五天一次,对三级巡查区域实行不定期随机巡查。

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工业集中区分局、直属所)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动态巡查情况上报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汇总巡查、抽查情况后,按规定时限将动态巡查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情况记录和巡查人员等。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简要情况、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动态巡查人员在检查和制止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执法监察证件表明身份,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村级信息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及时报告本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工业集中区分局、直属所),会同本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共同到场检查、制止。

第十三条 动态巡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及时向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说明其违法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和要为此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终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在巡查中,对一些违法行为轻微,行为还在萌芽状态,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的,可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巡查人员应该立即制止违法行为,并对该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拒不自行纠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依法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严重,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按程序立案查处。对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一律应填写《巡查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情况报告表》,报告应载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巡查人员已经采取的制止措施、巡查人员的处理建议等。

第十七条 对巡查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制定的本地区动态巡查责任制。责任制内容主要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覆盖率、巡查频率、台帐记录情况、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职责履行情况、案件查处率、案件结案率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认真履行好动态巡查职责,绝不能在巡查中敷衍了事,走过场。

第十九条 动态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1、具体清楚地划分巡查区域等级,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并制订动态巡查区划图的记25分。未划分区域等级或责任未落实到人的,各扣10分;未制订动态巡查区划图的扣5分。

2、按责任制规定进行全面巡查,重点巡查和抽查,并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15分。未按责任制规定的频率进行巡查的扣5分;巡查范围不全的,每差10%扣1分。

3、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清楚全面的,记10分。未建立巡查台帐的扣5分;登记内容不全面的扣5分。

4、巡查中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制止,没有形成违法案件的记20分。对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后经采取措施没有形成违法案件的,每件扣2分;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形成违法案件的,每件扣5分;有案不及时报告的,每件扣5分。

5、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的,记10分。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6、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包含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主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执行等内容之一的)达100%,记20分。已经结案,但超越法定期限的,每件扣1分;没有结案,属处罚决定未依法作出,或该提出处分建议没有提出,或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或被处罚主体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每件每种情形扣1分;没有结案的,每件扣5分。

第二十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考评的办法进行,分季度考核和年底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县局予以通报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对巡查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问责。对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已切实依法履行制止和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制止仍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已履行监管职责,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年度评先、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成立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动态巡查的检查、协调和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应本办法。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工业集中区分局、直属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衡南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实施细则》(南国土资[2014]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衡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