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清资源发[2024]39号
关于印发《衡南县自然资源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内部权力运行,防范廉政风险,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现将《衡南县自然资源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9日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防廉政风险,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湘财购〔2020〕26号)、《衡阳市202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指本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县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该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文件的规定全部纳入电子卖场管理(临时急需的小额物品、服务除外)。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 制度主要控制内容为采购组织机构、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批、采购申请与审批、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档案管理、信息公开、询问与质疑处理、采购监督、采购绩效评价等事项。
第五条 采购方式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公开招标。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的规定在电子卖场采用直购、竞价、团购等方式实施采购。特殊情况下经局党组讨论同意确实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采购人可事后凭发票在电子卖场补录采购合同,并说明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采购方式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六条 本单位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奖惩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制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安排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对以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定;
(二)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
(三)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
(四)合同签订与验收;
(五)验收与保管;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七)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局党组会是单位采购业务的决策机构,其采购管理职责如下:
(一)审定单位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确定单位采购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三)研究决定"三重一大"政府采购事项,按规定审批单位年度采购预算、年度采购计划;按规定审批部门采购申请(包括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等);
(四)听取和审议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委托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负责竞争性谈判、比价、定点采购结果等事项的审议。
(六)督促各采购需求部门(部门是指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按照相关政府采购办法以及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议决策其他重大采购事宜。
第九条 单位对采购业务实施归口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
办公室采购职责如下:
(一)审核部门制定的采购需求,拟定采购方式;
(二)与采购办、供应商、各采购需求部门协调衔接,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
(三)负责采购商品的暂时接收、贮存、保管和发放管理,保障采购商品在仓库内的安全;
(四)负责统计单位日常办公用品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申请的编报及采购实施工作;
(五)负责投诉处理和配合上级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处理电子卖场的差评;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采购管理工作;
(七)审核、汇总统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分解、下达各采购需求部门执行;
(八)审核各采购需求部门申报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进行询价监督、审核政府采购合同;
(九)实施采购绩效自评及绩效结果运用。
第十条 财务室采购职责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组织各部门拟制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采购计划;
(三)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
(四)根据政府采购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五)审核支付手续和验收结果;填报政府采购报表;
(六)负责审核采购支付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
(七)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
(八)及时传达财政部门的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及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九)负责单位日常办公用品采购预算;
(十)整理和保存采购档案;
(十一)协助办公室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答疑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部门职责
(一)编制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先报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办公室;
(二)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预算,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在实施采购前实施采购比价工作,需机关纪委、办公室、财务室参与,按要求编制采购需求,先报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办公室;
(三)协助办公室实施采购活动,负责采购标的的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的把关,协助或负责答复询问质疑;
(四)实施采购验收工作;
(五)协助财务室整理采购档案;
(六)及时反映采购劳务或物料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七)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成立内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切实履行内部控制职责。内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任内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承担内控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同时下设三个小组:
(一)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办公室分管局领导任组长,询价小组成员由分管办公室、财务室、机关纪委、采购需求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组成。询价小组负责预算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在采购实施前由组长或授权代表召集至少两名成员,对采购项目询价,并提交初询采购价。
(二)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分管局领导任组长,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需求部门、办公室、财务室、机关纪委负责人及经办人组成,重大采购项目由派驻局纪检监察组签具意见,切实履行验收职责。验收小组应当由2人及以上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其他同领域邀请。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验收工作需要的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
(三)内控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机关纪委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监督小组成员由机关纪委、财务室负责人组成,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各采购需求部门、办公室、财务之间应相互沟通和协调,避免政府采购活动与业务活动相脱节,出现资金浪费和资产闲置。
第三章 采购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采购业务管理一般流程如下:
1、各采购需求部门编报年度采购预算,财务室审核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单位党组会审批后,县财政局审批;
2、各采购需求部门根据批复预算编报年度采购计划,财务室审核汇总形成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报办公室备案。
3、采购需求部门实施采购前提交采购申请资料报办公室审核,经单位党组会审批后,按管理权限报县财政采购办履行采购审批程序。采购申请资料包含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等;
4、办公室根据审批结果,编制采购文件,根据询价小组的询价结果,采购需求部门协助办公室实施采购活动;属于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的,在电子卖场发布需求信息,实施采购活动;
5、办公室、财务室、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审批意见确认和公示采购结果;
6、办公室、财务室、采购需求部门按合同管理程序签订合同,实施履约监督;
7、验收小组组织采购验收;
8、财务室根据验收结果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9、办公室、财务室协同采购需求部门全过程实施政府采购业务询问、质疑回复及实施投诉处理;
10、办公室、财务室记录政府采购业务;整理采购资料归档。
11、内控监督小组实施监督,办公室实施绩效评价,并运用评价结果,持续改进单位采购管理工作;如在电子卖场有差评情况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一节 年度采购预算编报、审批、调整
第十五条 单位政府采购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的原则。
第十六条 单位采购所需资金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由各采购需求部门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列,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室审核汇总,报单位党组会审批,经县财政局最终审批后,形成单位年度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采购预算应明确预算编制依据,合理测算采购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采购项目预算并将品目分类细化到最底级;零星采购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十八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既要满足业务需要,同时也要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既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又要避免应购未购影响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预算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财务室应当组织各采购需求部门在年度采购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单位党组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一)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内,依据各采购需求部门的采购需求进行编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的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当与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三)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有序安排采购活动。
(四)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同一季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尽量不安排两次以上采购计划。
(五)对属于财政评审范围且达到评审标准的项目,应进行控制价评审。
(六)采购需求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节 采购申请编报
第二十二条 各采购需求部门在准备采购前,应根据经审批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年度采购计划(见附表),在进行比价调查后,明确具体项目的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具体项目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工程项目必须包含设计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等相关费用)、资金来源、采购需求、拟定的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计划采购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项目采购需求应合规、完整、明确,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
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既要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也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在电子卖场采购时,办公室可以通过发布采购需求公告来征询入驻供应商的建议或解决方案,将指定品牌或认可的解决方案列入采购需求清单。采购人可参照入驻供应商上柜商品的报价确定项目预算,还可以将商品的近期成交价设定为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 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需求清单应细化到具体标的,工程项目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经投资评审。
第二十六条 采购组织形式
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衡财购〔2021)465号)的要求,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自主组织和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方式申报
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拟制适宜的采购方式,经单位党组会审批,按规定需要由县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在采购前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节 采购申请的审核、审批
第二十八条 采购申请金额审批权限
采购支出必须先有预算,由采购需求部门填表申请,办公室采购人员审查、办公室主任和财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部门的副局长审核,再由主管办公室、财务的副局长审批。1000元以内开支预算由分管办公室、财务的副局长审批,1000-5000元由分管部门副局长及局长审核后,分管办公室、财务的副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需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部门副局长及局长审核后,分管办公室、财务的副局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方式的审批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报县采购办审批,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证明等资料。需要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定点直购,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呈报局采购申报申请表。单次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申请部门可以明确提出采购需求清单且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或工程量清单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项目,拟在电子卖场实施竞价采购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县采购办审批。
第三十条 单位党组会及采购申请部门审批采购计划及采购需求应关注如下要点:
(一)采购申请所列的采购事项是否已列入预算,是否在预算指标的额度内;
(二)采购申请是否与采购需求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资产存量相适应;
(三)采购申请是否与资产配置标准相符;
(四)专业性设备是否附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当期的政府采购计划;
(五)采购成本是否控制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额度之内;
(六)申请部门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初步市场价格调查,政府采购需求参数是否接近市场公允参数,是否存在"排他性"的参数,政府采购定价是否接近国家有关标准;
(七)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选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政府采购申请文件内容是否完整;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和审批的程序。
第四节 采购实施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按照确定的采购计划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实施电子卖场采购前应按《入驻和配置操作指南》完善账户信息、关联岗位权限,并将单位基本情况和操作管理员信息向县财政局及时报备。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管理流程
单位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上(含)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参考如下流程:
一、采购需求部门根据经审批的采购计划提出招标工作启动申请;
二、党组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召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需求部门召开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协调会;代理机构介绍其业务情况及招标的相关规定及政策,部门提出技术需求;签订代理协议及法人授权书;
三、采购需求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共同起草招标文件,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报送单位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报单位党组会审议),并在确认函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据此发布招标公告,接受供应商投标;
五、办公室、财务室、采购需求部门在开标前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并指定我局一名熟悉本业务的同志作为采购方的专家参加评标。评标时,机关纪委、办公室、财务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重大项目邀请派驻局纪检监察组一同现场监督);
六、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向本单位报送一整套备案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副本)、评标报告和代理协议;
七、招标代理机构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并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咨询。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
采用直购、竞价、团购、定点直购等方式在湖南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南的规定和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一、采购需求部门根据经审批的采购计划提出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启动申请。
二、电子卖场供应商选择审批权限
1、在湖南省电子卖场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供应商确定,由办公室协助采购需求部门比选推荐、办公室指定专人录入系统、办公室主任和财务室负责人审查、分管部门的副局长审签,由分管办公室、财务的副局长审批。
2、在湖南省电子卖场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供应商确定,由办公室会同采购需求部门比选推荐、办公室指定专人录入系统、办公室主任和财务室负责人审查、分管采购需求部门的副局长审签,由分管办公室、财务的副局长审核,由单位党组会研究决定。
三、采购需求可以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可以采用直购方式。
四、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可以采用竞价方式。竞价采购按湖南省电子卖场《竞价交易操作指南》的规定实施。
办公室应将采购需求清单随竞价邀请公告一同发布,竞价邀请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货物项目可以为核心商品推荐2个以上的品牌,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个以上解决方案。办公室或经授权部门可在发布公告时向特定的入驻供应商发出邀请。竞价响应截止1个工作日内,办公室与采购需求部门通过对电子卖场的供应商比选,形成比选记录,湖南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将形成公告成交结果。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1个工作日内对竞价成交公告提出异议的,办公室应会同代理机构、采购需求部门及时答复后继续签订合同或取消成交并通知成交供应商。
五、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有多个采购人有共同需求的商品,可以采取团购方式;
办公室或经授权部门与其他采购人应发布团购邀请公告或向特定的入驻供应商发出邀请。公告应详细列明需求标准、商品的品牌型号、最高单价等,货物项目可以推荐需求标准相同、2个以上的品牌型号;公告约定的团购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参与团购的采购人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人。团购截止后,系统自动将报价最低的入驻供应商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公告成交结果。
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由采购需求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经单位党组会审批同意,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竞价采购模式及本办法、本条规定实施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办公室在供应商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1、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根据采购需求,至少选择三家或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2、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首先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其次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有关信息。最后根据供应商最终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成交供应商。
4、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由采购需求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经单位党组会审批同意,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竞价采购模式及本办法、本条规定实施采购。
第三十六条 代理机构
需要委托代理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规定,集体决策选择代理机构,依法确定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事项,签订采购代理协议,做到权责清晰、"一事一委托"。
第三十七条 对于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各采购需求部门应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采购代表由办公室推荐,由单位党组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落实采购政策
采购实施过程中应落实促进节能环保、支持两型产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办公室在湖南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时应优先考虑在两型产品馆、乡村振兴馆、湖湘特色馆等专业卖场采购,
第四十条 紧急采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四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五节 合同签订
第四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管理依据单位《内部控制手册》中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后,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或在电子卖场发布的采购需求)确定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各采购需求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办公室应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电子卖场的采购合同由系统自动生成,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约定交货、验收时间、地点等商务条款,但不得实质改变采购合同。纸质合同应在电子卖场下载打印后再签字盖章。
第四十四条 纸质合同应在电子卖场下载打印后再签字盖章,最终由分管负责人审批、签署合同。
第四十五条 办公室应按照规定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采购需求部门应提出书面理由,提交办公室审核。因不可抗拒力导致合同终止的,采购人应及时发布合同终止公告。
第六节 履约验收
第四十七条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发出项目验收申请,采购验收小组应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意见、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
第四十八条 采购验收小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根据合同协议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
第四十九条 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应当明确要素及要点、是否通过验收,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和供应商代表应当分别在验收书上签字。如有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第五十条 出现验收不合格或供应商违约情形,由供应商及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如遇到无法整改到位等特殊情况,按合同约定违约责任进行处置。
第七节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等相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五十二条 财务室负责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按县财政局的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将年度采购预算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公告或公示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告或公示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实施"双备案"管理,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八节 支付管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支付流程
1、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办公室或采购需求部门负责整理支付资料,完善内部签批手续。
2、工程采购项目应付款时,支付资料应包含采购备案表、工程预算表、施工合同、工程进度验收单、审计书等相关资料。
3、财务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单位《机关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及时处理财务账务和资产台账。
第五十六条 如发生未预算、未备案、超预算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办公室有权拒绝受理。
第九节 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五十七条 办公室、采购需求部门是处理询问、质疑、投诉的主责部门。
第五十八条 供应商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并提出询问、质疑、投诉的,办公室应组织采购需求部门、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询问与质疑事项,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办公室对答复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进行归档交由财务室统一保管。
第五十九条 办公室应会同采购需求部门对电子卖场的差评主动进行整改、及时妥善处理,及时恢复采购资格。
第十节 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办公室、财务室是采购档案资料保管部门,办公室、财务室应妥善保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采购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询问和质疑处理等资料。
第六十一条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一节 保密管理
第六十二条 办公室应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六十三条 采购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向无关人员透漏政府采购信息,采购相关人员由于透漏政府采购信息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单位内控工作小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内控工作小组应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监管,实现监管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及时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行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十五条 采购需求部门、内控监督小组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审计。
第六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业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及验收情况;
(六)询问、质疑、投诉处理情况;
(七)上级交办的专项监督检查事项及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办公室应按要求及时将供应机构信用信息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六十八条 内控监督小组对采购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六十九条 营商环境是指在公平竞争、供应商减负、采购意向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资金支付和退还、合同融资、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促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并按照相关文件落实。
第七十条 公平竞争。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文件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件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经审查不存在限制、妨碍公平竞争情形的,方可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第七十一条 供应商减负。授权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以及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开评标(评审)环节过程中,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且招标文件应免费提供。
采购管理部门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于电子化采购的,采购管理部门或者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第七十二条 除以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七十三条 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业务部门及时向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提交采购意向。
第七十四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按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七十五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询问和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为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协助),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
对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质疑,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七十六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十七条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十八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采购管理部自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十九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财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八十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
第八十一条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属于不予退还情形的应当做好登记台账,说明情况并报告财政部门。
第八十二条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管理部门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八十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各部门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开展信用评价。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平台中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评价打分。
第七章 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十五条 办公室应参照《湖南省财政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办法》对采购工作实施绩效管理。
第八十六条 办公室应制定年度采购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绩效目标,与年度采购计划同步申报。
第八十七条 采购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产出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效益目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指标。
第八十八条 办公室、财务室年末应组织实施采购绩效评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县财政局。
第八十九条 局内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促进单位采购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九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拟定采购计划实施后,要提供该项目的绩效评估报告,并将绩效评估报告报办公室备案,送财务室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办公室。
附件1: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采购申报审批表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
采购品目 | 技术参数(配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概算金额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
(预算控制金额)大写 | |||||
采购方式 | |||||
部门申报意见(签名): | |||||
计划财务股意见(签名): | |||||
机关纪委意见(签名): | |||||
办公室意见(签名): | |||||
分管领导意见(签名): | |||||
分管办公室、财务领导意见(签名): | |||||
局长意见(签名): |
附件2:
打字 、复印 、装订 、广告制作审批表
申报部门 | |
申报部门意见 (事由) | |
申请部门预计 金 额 | |
办公室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办公室分管领导 意见 | |
局长意见 |
备注:1、该审批单仅用于我局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与技术要求上无法制作的。
2、单次审批权限:1000元以下由办公室审批;5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与分管办公室领导联合审批;50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