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职权类别 | 法律依据 | 主办科室(单位)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2009年1月1日)。 | 规划股 |
2 |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用地股 |
3 | 农用 地转用审核 | 行政许可 |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规划股 |
4 | 土地征用审 核 | 行政许可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规划股 |
5 | 土地开发整理 | 行政许可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 规划股 |
审核 |
6 | 采矿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1、《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 | 矿产股 |
7 | 矿区范围审定 | 行政许可 | 1、《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四条。 | 矿产股 |
8 | 采矿权变更、延续、年检、注销审批 | 行政许可 | 1、《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项: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矿产股 |
9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用地股 |
10 |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 用地股 |
11 | 企业改制处置土地资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2、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让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 用地股 |
12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2、《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 矿产股 |
13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 矿产股 |
14 | 查处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5 | 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6 | 查处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7 | 查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8 | 查处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9 | 查处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20 | 查处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21 | 查处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改变批准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22 | 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23 | 查处擅自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行为 | 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24 | 查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25 | 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 行政强制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 用地股 |
26 | 采矿权使用费收缴 | 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九条 | 矿产股 |
27 | 采矿权价款收缴 | 行政征收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三条。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三条第一款。 | 矿产股 |
29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 行政征收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第二条、第三条。2、《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省政府55号令)。 | 矿产股 |
30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 规划股 |
31 | 耕地复垦费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规划股 |
32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 | 用地股 |
33 | 土地登记费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湘价服〔2012〕87号) | 地籍股 |
34 | 征地管理费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湘价服〔2012〕87号) | 规划股 |
35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八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七条 | 用地股 |
36 | 土地收益金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湘价服〔2012〕87号) | 用地股 |
37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其他 | 1、《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三条。 | 矿产股 |
38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其他 | 1、《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2、《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 | 地籍股 |
39 | 测绘管理及测量标志保护 | 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 地籍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