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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南县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制定说明

关于《衡南县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制定说明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衡南县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南发〔2018〕 49号)(以下简称《措施》),为进一步推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意图

为进一步加大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来衡南投资兴业,打造全省县域经济强县,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衡办[2017]47号)、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7]31号)、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南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衡南县商务和粮食局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衡办[2017]47号)、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7]31号)、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南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起草了《措施》初稿。征求了县政府办、法制办、发改局、工业集中区、三塘工业园、洪山工业园、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经科信局、电力局、政务中心、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农业局、林业局、人社局、水利局、交通旅游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的意见,我局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三、审议情况

经2017年5月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2018年5月20日县委常委会议审议,我局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然后,我局按程序将《措施》进入办文,经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审核。县委书记杨洪峰、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军、县委副书记蒋崇华、常务副县长朱诗军、县委办主任李桂花、副县长谢辉、政府办主任阳文吉审签后。按程序将《措施》转入县委办办文法规室处理。我室在审核过程中,对《措施》进行了审查和修改。

四、主要内容

《措施》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  项目准入

第一条 准入条件。招商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内外投资者均可来我县洽谈投资。

第二条 产业布局。 县工业集中区主要引进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临空临港等新型工业以及总部经济类项目;三塘工业园主要引进农副产品加工、商贸服务、机械制造类项目;洪山工业园主要引进循环经济类项目;县城主要引进商贸流通、旅游开发、文化教育、体育休闲、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乡镇主要引进生态旅游及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强度。 新型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入园,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年;落户县城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落户乡镇的招商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亩;现代农业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

 

第二章  项目优惠

第四条 供地原则

1.项目供地。落户县工业集中区、三塘工业园、洪山工业园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五通一平”(水、电、路、讯、气连接到土地红线外,并实行土地平整)供应,具体以项目投资协议为准;落户乡镇的招商项目用地实行净地供应。(净地:指完成征地补偿,无产权纠纷)

2.工业用地。对入园的新型工业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挂牌。

3.服务业用地。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以及现代农业项目,按土地征收成本加上缴省级部分的报批费用(含耕地开垦费)作为土地出让底价,底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明确的70%。

4.重大项目用地。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扶持新兴产业

1.先进制造。对新引进的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

2.现代服务。对新引进的获得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引导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择优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补贴。

3.高新技术。对新引进的获得国家、省立项扶持的其他各类科技项目(含知识产权项目)及科技奖励等,分别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

4.配套补链。本县企业新引进产业配套企业或补链型企业的,按其引进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以内连续三年给予奖励,15%奖励企业,15%奖励配套企业,每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招大引强

1.工业企业。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投产后3年内,每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按实缴税金县财政实得金额的50%以内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土地摘牌费用。

2.物流企业。对新引进的现代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按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服务企业。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体育休闲等其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旅游企业。对新引进的旅游饭店、旅行社、等级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的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乡村旅游区(点)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等级旅游区(点)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每跨越一个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上市企业。注册地在衡南的上市公司再增发融资且用于本地的,2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100万元。

6.外贸企业。对新办的出口型外贸企业,当年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7.租赁企业。对新引进符合本县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成长潜力的生产性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给予其房租全免奖励。具体由园区视企业经济发展贡献率及成长性确定并兑现。

8.行业巨头。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世界500强企业,前三年按其所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后两年按其所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按其所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五年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符合《湖南省新进“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盈利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还可分别获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9.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法人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或当年在我县产生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来自县外控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承诺在我县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10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前三年按实缴“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标准奖励,后两年按企业比上年新增“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奖励。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的,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办法,单栋楼宇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取得土地成本费用。

10.企业高管。对新建新投产的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5万元奖励。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实际缴纳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人在本措施时限内可享受三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县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11.贷款补贴。对当年税收基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增速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内净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时限不超过一年,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2.就业培训。由县人社局负责为新引进工业企业免费举办招工专场,对其新聘请人员参加由县人社局或企业组织举办的就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按政策给予补贴。对新引进规模工业企业优先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新评定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技工职称的评定费用,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核实后,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13.商会奖励。鼓励衡南异地商会和异地衡南商会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经认定对当年度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商会给予10万-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收费减免

    1.招商项目。对新引进的招商(含办公类配套设施)项目,按照县人民政府南政发[2017]5号文件相关规定实行减免优惠。

2.重大项目。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的报建手续及综合收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办理。

第八条 同等待遇。外来投资企业与本县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凡是本县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属国家、省、市扶持的项目,涉及的上级政策与资金,县里积极协助企业向上申报,争取的各项补贴及扶持资金能给企业的全部给予企业。凡入园企业的员工及家属子女,在落户、就读、就业等方面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章  项目服务

第九条 项目落户

1.项目受理。由县商粮局负责收集招商项目信息,明确具体对接人,完善项目资料,对项目进行初审。

2.项目预审。对受理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牵头,组织商粮、发改、环保、国土、林业、规划等相关单位召开项目预审会议,拟定项目选址,分析论证项目是否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无政策障碍等。如项目可行,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方进行考察。

3.项目洽谈。对预审通过的项目组织专人进行深入洽谈磋商,明确优惠政策,落实项目选址,起草投资合同。招商引资项目合同起草由县商粮局负责,与投资方达成共识后,经县法制办把关,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项目签约。由县商粮局牵头组织签约仪式,实行合同备案制。

第十条 优化发展环境

1.项目审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手续全程代办制,统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辟的“绿色通道”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台账式管理、限时办结”。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全程代办窗口,县工业集中区、县商粮局派人进驻,开展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各职能部门依法办理。    

2.服务机制。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每个重点项目明确由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服务机制,从项目洽谈到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项目落户后,技改、贴息贷款、节能减排等国家扶助项目的申报,由相关部门搞好优质服务。

3.项目建设。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供地材等行为,严厉查处“索、拿、卡、要”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人和事,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侦破案件和税务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拉赞助、集资和筹资等活动,坚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特殊情况须经县优化办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县级以上政府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4.法制建设。加强政府法制环境和诚信环境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投资主体等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第四章  项目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

1.备案。项目投资方由县商粮局登记备案,一经备案,不得变更。

2.申报。项目投资方向县商粮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①《衡南县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②《衡南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③投资企业三证合一证件或统一社会代码证书;④纳税凭证复印件(带原件查验);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明。

3.审核。由县商粮局会同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核实认定。

4.审批。经上述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十二条 奖励原则。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招商项目,其奖金(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所得各项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实缴税收县级财政所得的总额。

第五章  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衡南县委、县政府授权衡南县商粮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遇国、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或投资方已履行合同义务的,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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