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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气象局2018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我局是正科级事业单位,设有办公室、气象台、人工降雨办公室、防雷减灾办公室、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法规股等。现有干部职工19人(中央气象编制7人、地方气象事业编制6人、临聘人员1人,退休人员5人)。

  二、部门职责

  (一)履行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职能

  1、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县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2、负责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开展本行政区域空中云水资源、风能、太阳能资源和农业、林业、山地等气候资源调查评估。

  3、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条件的报批,管理和监督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年检和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4、负责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防雷和施放气球审批工作;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依法发布各类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5、负责保障气象服务工作。将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公共体系范畴,推进乡镇气象工作站的标准化建设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队伍建设。

  (二)气象保障管理

  1、负责重大活动气象保障工作。完善重大活动气象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和业务服务体系,为重大活动提供优质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气象科技服务。加强面向重点行业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提升专业专项气象服务的科技含量和精细化水平。

  3、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负责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编制、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进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象服务效益评估;开展农业、生态、旅游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服务,为能源结构调整提供科技支撑。

  4、负责防雷减灾服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对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公共气象服务管理

  1、负责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气象为农服务组织建设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气象为农服务组织体系;提高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能力,加强粮食产量预报和综合评估。

  2、负责重点领域气象服务。提升山洪地质灾害多发重发区域的综合气象观测能力和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加强电力、生态等气象服务。

  3、负责决策气象服务。加强面向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的决策气象服务,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影响力。

  4、承担民生气象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安全和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气象服务能力建设。

  (四)气象现代化建设管理

  1、承担气象预报预测工作。

  2、指导和管理气象活动。负责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3、负责气象观测自动化建设。承担布局合理、自动化程度高、运行稳定、保障有力的综合气象观测业务建设,开展长期、连续、稳定、高精度的自动观测,增强综合气象观测能力。

  4、负责气象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本区域气象科技创新、气象新成果推广应用,负责气象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气象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为气象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三、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及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收入总计187.16万元。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7.16万元,为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公共预算资金财政拨款。

  2 . 支出总计187.16万元。

  2018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7.16万元,其中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157.09万元(基本支出41.16万元,项目支出14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支出6.42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万元,农林水支出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1万元。

  (二)2018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2.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2元,公务接待费1.58万元。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

  2018年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目标管理工作,踏实工作,强化落实,圆满地完成了年度目标管理工作任务。一年来,我局严格执行单位各项管理各项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加强预算收支的管理,部门整体支出管理情况完全按要求执行。

  五、 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省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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