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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

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4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各有关托育机构:

为促进我省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精神,现就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其中,用电按我省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执行;用气按当地居民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水按照当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独立计量。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时,计量装置费由水电气经营企业或转供主体承担建筑红线内线路管道的改造费由托育机构承担

、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应向水电气经营企业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经水电气经营企业核实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已由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应及时告知水电气经营企业和卫生健康部门。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信息在官网公示,并及时抄送水电气经营企业。省卫生健康部门每年115日前将上年所有备案的托育机构名单推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六、各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及水电气经营企业应精心组织、主动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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