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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农业农村局)清农(农药)罚〔2024〕16、17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清农(农药)罚〔202416

衡南县三塘镇田田圈农业服务中心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衡南县三塘镇田田圈农业服务中心

蒋  青

田田圈农业服务中心经营安徽佳田森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阔匠”牌的“二甲胺盐”农药,于2024年4月1日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经核实,该农药已经过期。当事人共购进该农药100包,净含量25克/包,生产日期20220401,有效期2年,每包进价3元,售价4元,当事人在2024年4月1日前销售73包,在2024年4月1日后销售了17包,销售收入68元,库存10包,货值108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阔匠”牌的“二甲胺盐”农药,共10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924


2

清农(肥料)罚〔2024〕17号

衡阳市蒸湘区华润农资经营部销售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案

衡阳市蒸湘区华润农资经营部

董瑞华

衡阳市蒸湘区华润农资经营部在衡南县云集镇仓库销售了20袋“友肌态®”复合肥料,其外包装生产日期喷码不清晰,且包装袋内无合格证。经查实,该产品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当事人共购进该肥料5吨,每吨进价2200元,每吨售价2400元,计货值12000元,销售了1吨,销售收入2400元。

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6;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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