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动监)罚〔2024〕18号 | 衡南县谭子山镇助农禽业孵化厂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鸡苗案 | 衡南县谭子山镇助农禽业孵化厂 | 聂 鹏 | 衡南县谭子山镇助农禽业孵化厂经营者聂鹏于6月11日通过网络向王先生销售鸡苗8000只,每只鸡苗价格为1.5元,总货值达12000元。当事人在销售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对该批鸡苗进行检疫。当事人未经检疫就经营鸡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监)》“序号:13”;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22日 | |
2 | 清农(动监)罚〔2024〕19号 | 全德华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 全德华 | 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近尾洲农综举报来到湖南省衡南县茅市镇灯芯村王家组全德华养殖场,向经营者全德华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现场进行执法检查:该养殖场现存栏生猪566头。已查明当事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31日共出栏生猪530头,已经达到《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中的(生猪)畜禽养殖场的标准(生猪出栏数500头以上),应当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和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监)》“序号:6;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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