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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农业农村局) 清农(渔业)罚〔2024〕20号-22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清农(渔业)罚〔2024〕20号

陈文生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并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陈文生


2024年8月1日,衡南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陈文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刑反向衔接一案。经查,2024年3月29日陈文生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湘江衡南县土谷塘水电站鱼道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捕捞,捕获一条重17.9kg鲢鱼。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并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2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29日


2

清农(渔业)罚〔2024〕21号

张成元、刘冬元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并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张成元

刘冬元


2024年8月6日下午,当事人张成元、刘冬元2人相约晚上一起到耒水放“地笼网”捕鱼。8月7日2时30分,2人在衡南县江口镇夹里村耒水河岸下水,乘坐张成元的一艘白色塑料机动燃油船(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使用刘冬元的“地笼网”一副(经认定为禁用的渔具)放网捕捞,张成元负责开船,刘冬元负责放网,两人共同进行捕捞作业。经查明,无渔获物。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同时参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名当事人共处罚款2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28日


3

清农(渔业)罚〔2024〕22号

张小生、刘小洋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并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张小生

刘小洋


2024年8月6日晚上,当事人张小生、刘小洋2人相约晚上一起到耒水放“地笼网”捕鱼。8月7日2时20分,2人在衡南县江口镇夹里村耒水河岸下水,乘坐张小生的一艘蓝色塑料机动燃油船(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使用刘小洋的“地笼网”一副(经认定为禁用的渔具)放网捕捞,张小生负责开船,刘小洋负责放网,两人共同进行捕捞作业。经查明,无渔获物。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同时参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名当事人共处罚款2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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