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农机)罚〔2024 〕25号 | 封期余驾驶的拖拉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案 | 封期余 | 2024年10月17日,衡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于衡南县三塘镇三元村古龙塘组路段,发现当事人封期余驾驶的湘04BB196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正在运输生活垃圾。经查发现:此拖拉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 依照《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6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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