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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农业农村局) 清农(动监)罚〔2024〕14、15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清农(动监)罚〔2024〕14号

衡南县茶市镇怡海村经济合作社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肉牛案

衡南县茶市镇怡海村经济合作社

罗开衡

衡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局领导批示衡南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的《关于跨风险区调入饲养肉牛的线索报告》后,立即展开行动。2024年6月27日10点,执法人员对茶市镇怡海村经济合作社进行了实地查证。调查发现,该合作社接收了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和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未经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194头肉牛进行养殖。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2日


2

清农(动监)罚〔2024〕15号

衡南县车江街道金盘村经济合作社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肉牛案

衡南县车江街道金盘村经济合作社

李小平

衡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局领导批示衡南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的《关于跨风险区调入饲养肉牛的线索报告》后,立即展开行动。2024年6月27日15点,执法人员对衡南县车江街道金盘村经济合作社进行了实地查证。调查发现,该合作社接收了从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未经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194头肉牛进行养殖。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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