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政府工作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通知公告

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农业农村局) 清农(农产品)罚〔2024〕24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清农(农产品)罚〔2024〕24号

南县鸿冠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南县鸿冠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刘燕莉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衡南县鸿冠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鸡肉样品(2份)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后发现,2份鸡肉样品的甲氧苄啶兽药残留超标,衡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指定管辖通知后,于2024年9月13日到该公司实地查证,经过深入调查,证实该批次的肉鸡因未严格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包括用药间隔期和用药量问题)导致兽药残留超标。该公司虽在销售肉鸡时遵守了休药期规定,目前尚未接到该批次鸡肉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投诉和举报,但该行为已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0"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1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