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渔业)罚〔2024〕26号 | 陈喜任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并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陈喜任 | / | 2024年11月,本机关对衡南县公安局移送的陈喜任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了审查。经查,2022年4月3日,陈喜任使用禁用的渔具在湘江衡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捕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8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业银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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